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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丹案的基本事实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和可行性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并非“法外开恩”而是“依法从轻”.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行为生成有很大影响,“廖丹式”诈骗正是制度失敏下个体以身试法的鲜活例证.碎片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中的隐患,完善这一制度关键在于“先专项后统一”;在建设全民医保的语境下,政府应该鼓励民众理性参保进而减少道德风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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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过限状态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和过限行为。基本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共犯关系、实行行为、实行故意;过限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时空场域的密接性、主观犯意的超出性。实行过限的判定标准应当有不同的等级层次。在立法领域,应当坚持超出共同故意说,此为一般判定标准;在司法领域,应当坚持实质改变说,此为具体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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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民事领域的一项制度,但在刑事领域同样能够适用.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单位的人格被单位成员所滥用,单位的人格应被否定,但单位人格仍然存在,因而单位成员应与单位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实在的单位成员犯罪,一个是虚拟的单位犯罪.单位成员和单位均对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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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也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法适时介入和干预。鉴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妥当地吸纳这类行为,同时也为了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增设新罪就有其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在罪状设定和法定刑配置方面尚需作进一步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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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责任构造的反思与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实行的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立法政策,但因对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存在误识,落于在一个犯罪行为的框架内寻求规制犯罪单位和犯罪单位成员刑事责任的窠臼,从而导致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诸多矛盾与冲突。因此,有必要重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它包含两个犯罪:一个是单位成员犯罪,这是实在的犯罪;另一个是单位自身犯罪,这是拟制的犯罪。单位自身犯罪和单位成员犯罪之间密切联系,但是二者并非共同犯罪,而是独立的两个犯罪行为。既然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行为,那么单位与单位成员就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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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前提下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中,由于该罪具有主体特殊性、行为隐蔽性、手段技术性、后果潜隐性等特点,给司法认定带来诸多难题,需要加以专门研讨。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范围问题。该案就涉及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姜某和公募基金经理柳某交流、推荐股票的内容能否认定为“未公开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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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收养成年人的不适用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收养成年人的事案时有发生。由于《收养法》对成年人能否作为被收养的对象,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对这类事案的处理,意见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一规定不是绝对的,而是允许有例外。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4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继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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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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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大陆刑法累犯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澳门刑法和大陆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方式、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累犯的处罚原则等加以探讨分析,逐一比较对照,以资取长补短,互相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