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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单位累犯否定新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于改之  吴玉萍 《法学评论》2007,25(2):110-115
现行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应否对其予以规定?对此,学界看法不一。本文通过对刑法规定及累犯理论的分析与考察,认为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累犯;在批判原有的单位累犯否定论的基础上,从累犯制度设立及从严处罚的理论根据、单位累犯的立法建构、司法实践及国外立法例四个方面,论述了刑法不应规定单位累犯。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归责理论是目前德国刑法学界研究的时尚理论.根据该理论,如果行为制造了危及行为客体而为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这个风险实现了构成要件的结果,那么这种由人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可归责的.客观归责理论是一个正处于发展之中的理论,其所开创的新的诠释方法对犯罪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研究这一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3.
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诉讼欺诈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中外刑法学界均存在争议。研究此问题必须厘清诈骗罪、三角欺诈与诉讼欺诈这三者的关系。诈骗罪与三角欺诈形异质同,诈骗罪(三角欺诈)与诉讼欺诈形同质异,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将其归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14.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导致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应从立法目的、本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5.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主张"职权享有论",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关于"依法应当移交"的理解,应区分"依法移交"与"应当移交";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合并适用,在程序适用上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前不应先予作出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6.
吴玉萍 《山西青年》2023,(6):98-100
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变化,抓住机遇,推动MEM教育快速稳定发展,是工程管理专业学位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当下MEM教育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基于产教融合的工程管理专业学位教育思路,以河南理工大学工程管理专业学位教育为例,探析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教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7.
吴玉萍 《法学》2020,(10):65-81
尽管终身监禁的立法与司法已成现实,但仍有必要依据刑罚正当化根据对其设立依据进行检讨。在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中,由于优先理论的刑罚正当化要素全部具备,妥善处理了报应与预防的关系且一体化模式与分阶段模式协调一致,因而适宜于作为分析终身监禁正当性的理论根据。以优先理论之报应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终身监禁是绝对报应刑的产物且不能实现罪刑均衡,将其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更是导致了罪刑失衡,因而终身监禁不具备报应的正义性;以优先理论之特殊预防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终身监禁通过永久剥夺犯罪能力实现了消极的特殊预防,但实现消极的特殊预防并不依赖永久剥夺犯罪能力,并且,终身监禁因不能实现积极的特殊预防导致行刑陷入困境,因而终身监禁不能实现特殊预防;以优先理论之一般预防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终身监禁侵犯了人的尊严,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因而不能实现一般预防。总之,终身监禁不具有正当性。检讨终身监禁的正当性,为我国终身监禁未来的立法抉择提供了指引。  相似文献   
1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诸争议问题中,行为方式是“持有”还是“不作为”是其纷争之根源,关涉到该罪的立法价值、证明责任与法定刑等。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持有型犯罪,因此,对本罪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与其“持有”方式相适应,宜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9.
水环境与水资源流域综合管理体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玉萍 《河北法学》2007,25(7):119-123
水资源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属性.又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这决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以流域为基础,走水环境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相结合的道路.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水环境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并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水环境与水资源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20.
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吗?对此需要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对终身监禁变更执行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终身监禁不是《刑法》第50条第1款死缓变更的例外规定,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中“不得减刑”的规定不是《刑法》第78条“可以减刑”的例外规定,而是该条“应当减刑”的例外规定,罪犯在终身监禁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应继续执行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不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规定,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可否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总之,判处终身监禁并不意味着罪犯一定要将“牢底坐穿”,执行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要将“牢底坐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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