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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5):98-103
英格兰普通法的形成不是任何单一权力意志的安排,而是多元选择的产物。郡法院最初可以被当作国王用以平衡地方权势的制度装置。缺少有效的地方代理人制度,国王不得不依赖于一支巡游的司法大军来实现王国的治理,普通法的司法治理模式由此形成。作为一项司法设置,陪审制度不仅为中央司法权威的扩张提供了公信力的保障,而且也是后者得以稳健运行的制度平台。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通过组成陪审团参与到法律事务之中,不经意间,普通法的大厦便被如此牢固地坐落在了民间普遍认同的基石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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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流动的频繁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其中对行业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一、律师流动的概念界定“律师流动”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广义上讲包括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律师执业机构的变更,以及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的相互转型等等。本文所涉及的律师流动问题仅限于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俗称“转所”。二、律师流动中存在的问题律师始终处于一种由律师———律师事务所———委托人共同构成的复合关系维度之中,因此一旦发生流动,必然会引发这种复合关系的重新整合,各种法律和道德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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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表明,不能只在法律上对经营权作一般性的规定或给经营权利一个较大的权限范围,而必须突破那种既承认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又主张所有权无限、前者不能对抗后者的理论,在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之间建立符合客观经济关系的法律关系,确立经营权的独立地位。经营权是否独立及其独立程度如何,取决于一定的生产经营形式。在个体或独资生产经营形式下,经营权不可能独立,而寓于所有权之中。在合伙经营者团体、集体经营下,经营管理在法律上开始有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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