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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视角下的地方法治试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是推动国家建设的重要动力。审视近年来发生在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治试验,提炼其"理想类型",并进一步分析地方参与国家建设的深度、广度和限度,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对"程序型法治"的湖南案例、"自治型法治"的广东案例以及"市场型法治"的浙江案例的考察表明,地方法治试验可以在提升国家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塑造公民意识、弥补中央治理欠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法治建设的原动力问题依然需要在地方法治试验中不断地加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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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理论是在法律社会学所提供的经验素材的基础上对整个现代社会的法律机理和法制系统进行总体性分析与批判,对现代法律关系下的人与物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总体关系进行一种前瞻式的研究。马克思的法律社会理论深入到社会结构及其关系的内部,对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核心命题进行了深刻解析,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社会批判理论,并从批判中得出了法律之抽象性、矛盾性和世俗性等现代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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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价值"分离的前提下,法律社会学坚持的"事实—解释"立场使其难以进入思想史大传统之列,还常常招致所谓不辨善恶的责难。但是,从发展历程来看,法律社会学不仅在"发现社会"的阶段对社会风俗习惯、典章制度的重视,为社会进入思想研究传统的视野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在以经济理性化、宗教世俗化方式重新解释社会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完成了"重构社会"的工作,同时甚至参与了"反思社会"这一未竟的现代性事业。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也进一步加深了这种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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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超越了法律斗争论、工具论和政策论的话语体系,表现出从"革命到改革"、从"左右之争"到"古今中西之争"的演进轨迹。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要以权利为本位"、"法学需要质变式改革"到法律文化论、法律移植论、本土资源论,三十年话语流变史艰难曲折地从法学之外走向法学之内,最终确立了法治国家话语主导权。在学术理路、发展内涵和思想渊源上,中国法学的话语流变从外在分裂走向内在统一;从"批斗封建文化"到"文化热",走向"以文化作为方法";从"排斥西方"到"接纳西方",走向"反思西方",其中也透射出中国法学乃至国家法治走向成熟的希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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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政策中,我国有一项非法律性的原则,那就是“命案必破”,此举拥有广大的民众基础和雄厚的政策性支持。余祥林案从侦察起诉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也是贯穿着这一项政策性原则的。因此在有村民的反面佐证的情况下,仍旧是“命案能够最快解决才是关键”,在此之下一切阻碍其进展的证据、证人等都会遭到漠视。“命案必破”,不是指长时期的理论上的必破,而是指现实性的“限期破案”框架下迅速结案,因为有些部门急于体现政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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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现代中国百年历程,平等犹如一颗酵母,酝酿了伦理、政治及社会领域的历次观念革命。从晚清平等话语初渐、民初共和平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阶级平等,经主体平等、选择平等、社会平等,平等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主流话语,成为衡量政治是否合法、经济是否康健、文化是否进步的正当性基准。“敌我区分”、“左右之争”之下,两类不同性质的平等话语体系造成了一种新的司法认同和政法知识传统。当前,以主体独立人格为起点的三大平等,则主要以法律话语、权利话语及其语言逻辑表达自身,并内在地具有一种重构社会和推动中国政治走向技术化的“去政治化”特征。平等话语在社会化、权利化和技术化发展进程中,开始从国家建构领域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一种细致的社会“治理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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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话语获得广泛认同,如何以指数评估衡量一国一地的法治发展水平,通过中立化技术方式促进法治发展,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重大课题。当前,法治指数在中国具有独特意义,各地兴起的地方法治实践中以量化指标方式推动法治发展已逐渐成为重要手段。通过对国内外法治指数的综合研究,可以发现,"客观与主观"、"封闭与开放"、"特殊与普遍"之辨是地方法治定量中的三对基本矛盾;在评估方法选择方面,德尔菲法具有一定价值;指数计量方面,求平均值法可以作为主要方法。法治指数是一种技术、一种工具,因此,地方法治评估过程中需要理性看待评估,突出地方特色,同时最大限度扩大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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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工智能的推理技术和机器学习技术,以及建立海量且有效的法律知识库,算法有可能接管司法决策。目前已经获得广泛应用的法律信息检索系统、法律专家系统皆属辅助型法律智能系统,它们的研发和使用为决策型司法智能系统奠定了技术和经验基础。然而,要使司法决策成为可能,人工智能必须在运用法律推理、掌握法律语言以及深度学习经验性知识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必然要求重新审视法律推理逻辑,重构审判责任理论,重塑法官职业身份内涵,甚至改变司法决策过程中人机互动的关系格局。为了避免变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须划定人工智能司法决策模型建构的限度。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技术安全标准,介入应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通过构建合理的算法规则机制,对算法不透明性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