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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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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有时某个违约行为会引起适用两种以上的违约责任形式,此时不同违约责任方式能否并存,是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合同法企图解决这个问题,但许多规定并不明确,本文拟就不同违约责任方式的竞合适用作一探讨。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金具有典型的补偿性质,二者能否并用取决于违约金的性质。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各国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