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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华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5)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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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业协会管理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按照现行立法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无法解决,多数学者认为应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司法实践也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应适时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将行业协会管理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并给予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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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监督机制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备案审查、清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本文认为,现有监督途径存在的问题应从我国的政治体制、权力分工、监督体系化以及立足现实等方面整体考量,协调双重备案制度的矛盾、建立长效清理机制、细化复议审查程序以及赋予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限受理和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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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宪法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但宪法的原则规定要想变成公民“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权利,必须依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真正将这种宪定权利落实为一种法定权利,被誉为城市居民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当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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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6):26-28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却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在《行政诉讼法》立法之时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争论的结果以"不调解"的立法规定而告一段落。事隔十余年,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之时这一问题再次浮出水面。笔者结合我国实际对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期为立法提供参考。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和解与调解作一比较。通常认为和解是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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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认识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主观性与预见性、多元性与层次性、选择性与实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之立法目的规定一方面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另一方面多元目的之间没有主次之分.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立法目的选择,行政诉讼的实施条件制约立法目的.在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性质,客观判断我们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应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为以救济权利为主之多元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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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权可分为基本权型的行政诉权、制度形态的行政诉权以及实践形态的行政诉权。基本权型行政诉权通过"基本法"予以确认,是制度型行政诉权的基础。宪法上之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普通法律将其内容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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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132-136
《国家赔偿法》在程序方面的修改主要有增设协商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权利、细化期限的规定、取消确认违法的程序、完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上述修正使《国家赔偿法》更接近程序正义,但先行处理程序违反自然正义,协商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确认与赔偿程序合并是否科学仍有待实践检验。完善国家赔偿程序,应遵守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未来可考虑出台专门的《国家赔偿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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