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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上公民的健康权、名誉权无法涵盖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当身体权受到侵害后 ,受害人有权获得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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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既然是法律上的专有术语,就应有其特定的内含,并应正确的用之于司法实践。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诉讼标的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缺乏深入、专门的研究。本文拟就诉讼标的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定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 什么是诉讼标的,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标的亦称“诉的标的”,是民事诉讼所指向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予以确认或保护的对象,如原告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的收养关系或请求,是法院保护其受侵犯的民事权益。 第二种观点: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实体”,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权益或事物,如追索债权诉讼中的具体债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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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江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3(3):23-25
民事抗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其来源于国家权力。民事抗诉权的要素包括目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