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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在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基本实现了信息化建设的预期目标。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上海市司法局提出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后,该区司法局迅速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化指导和局机关信息化具体工作。同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并积极与区财政局、区信息委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区财政局足额拨付了建设资金,并将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二是坚持科学决策和有序部署。该局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了信息化建设稳步、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规范运行。该局出台《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化建设工作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制定了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制度,局域网使用管理制度,电子公文流转和存档制度,软、硬件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制度,数据备份及损坏恢复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网站管理制度等,为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安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四是加强培训与应用。该局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注意加强培训和应用。2004年至今,对OA系统、政务网、公务网,常用办公软件和网络基本知识等进行了培训,同时还要求各部门开展自学自培活动。该局明确要求年龄55岁下的同志必须学会基本办公系统操作,并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同志,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使每一个人都能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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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33条作了修改,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下简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后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这两款规定都成了重要的宪法原则。笔者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所在与目标追求,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与显著标志,这两个宪法原则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内容上的融合性。随着人权的入宪,罪犯权利已越来越成为当前监狱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罪犯权利保障的各种观点也不断推出,这无疑有助于从理念上推进监狱执法的文明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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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领域既要以罪犯为本,又要以监狱警察为本,还要以广大人民群众为本,这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监狱工作的价值取向上,三者所处的层次之间是一种递进深入的关系。以人民群众为本,即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确立这一理念旨在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以民警为本,即以民警为监狱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确立这一理念旨在解决“靠谁执法”的问题;以罪犯为本,即以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确立这一理念旨在解决“怎样执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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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分析,刑法是“善良人的宪章”;从刑法的功能分析,因其具有使犯罪人免受刑法之外制裁的保障功能,可以认为“刑法也是犯罪人的宪章”。至于“(应)使刑法真正成为公民特别是犯罪人的大宪章”的观点,却存在人权保障理念植根的错误。监狱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权,但罪犯权利保障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必须置于惩罚的前提下,必须体现在改造的过程中。同时,应当将罪犯人权保障放到整个国家人权保障体系中认识与权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确立正确的罪犯人权保障理念,坚持监狱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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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机关实施《国家赔偿法》应当把握好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确认程序和赔偿标准等重点环节,还应当加强对民警的法制教育,建立领导执法责任制,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此外,应当对《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确认程序和赔偿标准等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刑事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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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监狱树立罪犯集体心理保洁理念,从监管改造实情出发,着手创编适合罪犯、适宜监管环境、适于组织管理的“监狱版心理保健操”。监狱首先设立了“心理保健操”的试点,组建了创编小组。经过一个多月的摸索,在自选背景音乐、自创体态语言、自编教学方案中创编了一套罪犯专用的“心理保健操”。其主要特点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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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12-15
罪犯死亡依其性质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两类。对死亡罪犯依法予以救济是化解监狱与罪犯家属矛盾的关键所在。罪犯死亡法律救济主要包括适用《国家赔偿法》的刑事赔偿、适用民法的民事赔偿、参照相关法律实施的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等四种渠道与方式;而罪犯自杀死亡和正常死亡则不存在法律救济问题。为了使罪犯死亡的处理与救济建立在稳定可靠的法制基础上,现阶段需要通过进一步修改《监狱法》、制定出台《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修改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和《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以加强罪犯死亡处理与救济的制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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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即将对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修改。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有机统一起来,使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贯穿于各个制度和程序之中。近些年,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成为法学界、司法实务界一个热点研究课题,其关注点基本集中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罚活动,但对行刑(刑罚执行)活动似关注不够。本文基于监狱法制工作的实践,拟以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点,从行刑的视角对《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发表一些管见。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建议(一)关于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