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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简析国际民事管辖权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被绝大部分的普通法国家所采纳,形成了美国模式、英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它起着消除宽泛的管辖权基础带来的不良后果、解决管辖权规则的僵硬性问题、防止挑选法院、避免矛盾的判决等作用。但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不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22.
徐伟功 《法学评论》2006,24(1):146-151
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管辖权制度中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该原则的作用在中国不明显,且本身具有较多难以克服的不足。  相似文献   
23.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冲突法的单行法规,在我国国际私法(冲突法)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有限理性和自由裁量权来看,《法律适用法》在立法上具有重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形式,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性质,强调了弱者权利的保护,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基本原则的地位。  相似文献   
24.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是一个混合法制的地区 ,很早就有不方便法院原则方面的实践。但路易斯安那州在后来的实践中一直拒绝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直到 1 999年 ,路易斯安那州才在立法中有限地承认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25.
国际私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种司法裁量权。《法律适用法》在继承与完善之前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不同类别、总分结构体系化的自由裁量权条款,但其总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条款存在运用不彻底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形;分则中规定的保护性冲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理想;对涉外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与限仍然需要进一步考虑。  相似文献   
26.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的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普通法拒绝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 ,我国现在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即使未来采用该原则 ,也只能作为例外原则而存在。  相似文献   
27.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理想模式是采取法典形式,这样才能将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内容与立法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促进中国对外经济交往.民法草案第九编的立法工作,有利于我们认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内容与结构上的不足,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从现实迈向理想的必然步骤.  相似文献   
28.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中国必须完善市场法制 ,其中当然包括完善的国际私法。我国国际私法的自由裁量权条款表现为层次多、范围广两大特征。设计我国国际私法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条款 ,在立法上应处理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29.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其主要被英美普通法国家所接受。虽然日本是大陆法国家,但也有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类似的实践,即管辖权中特殊情况考虑的做法。  相似文献   
30.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与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协议管辖是当代各国管辖权法律制度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个重要方法。本文在介绍了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及各国内法和国际立法关于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后,对协议管辖中默示协议管辖的界定、意思自治的限制及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应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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