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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2.
103.
104.
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是单位行贿罪,该法条的内容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注:此两条是关于自然人行贿的定罪处罚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这一法条中尚存在部分句子含义不够明确、语法逻辑矛盾的欠缺之处,这使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应尽快以司法解释对本法条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相似文献
105.
决议作为团体自治的工具,是团体成员的意思表示根据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吸收规则所形成的法律行为.从意思表示的内容、方向和合成方式为要素的意思表示构造规则出发,决议是与单方法律行为、契约、共同法律行为并列的独立法律行为类型.决议属于法律行为却又难以适用法律行为一般理论存在逻辑上的悖论.此一悖论皆因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以个体法上典型的具体法律行为为原型构建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和既有法律行为理论只重视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的意思表示而忽略意思表示之间的构造规则所致.《民法总则》将决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纳入到法律行为章中,却将决议的撤销以分散立法的方式在法人部分等以单独规定.这体现了立法者将决议整合进法行为的意图不仅丰富了法律行为的类型,也开创了决议入典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06.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107.
一、案清简介1998年1月,张某、陈某共谋盗剪电话线作废品出售。两人携带老虎钳,乘夜爬上公路旁电话线杆,盗剪铜质电话线1100余米,在离开作案现场时,被公安干警抓获。经查,被盗剪电话线系铜质旧电话线,价值45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元左右,并查明被剪电话线系某军分区电话线,被盗剪时该线已停止使用,留作备用。而张某、陈某作案时只知道该线路是未使用的电话线,并不知是某军分区的电话线。对该案的定性存有以下四种分歧意见:1、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盗窃罪;2、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 相似文献
108.
急性妄想发作是一种急性精神病,临床上并不十分少见。在我们近年司法鉴定实践中见到数例。但由急性妄想发作导致凶残杀人较为少见,尚未见到这类报导。现将最近鉴定的一例报告如下,以期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09.
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根椐《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同时,《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对此,笔者认为: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也应同等地规定为以自首论。 相似文献
110.
瞿希贤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62-65
广东省韶关市积极开展探索与实践,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认识上没有完全到位、治安重点地区防控薄弱、治安防控力量不足等问题.对策是加强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农村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技术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和公共安全防控网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