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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主体是交易与组织的混合机制。商主体规范应当立足于不同主体的交易性与组织性特征的不同表现而展开。组织性色彩越浓厚,对商法的需求就越强烈,就越需要由商主体特别法给予某种示范或者强制。如何规范商主体人格独立的五重要素,是商主体制度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规范设计中,应围绕财产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两范畴,处理好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关系。一般而言,商主体制度的财产性规范是强制性的,而管理性规范的强制性则因为主体类型的不同而有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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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的分化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 ,企业法律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但是目前这些法律形态的设计存在企业主体的独立性不高、具体形态缺乏等缺陷。本文首先从企业独立的内涵出发分析企业形态设计的多种可能以及选择上的价值考量因素 ,接着分析了在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完善过程中的面临的法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问题 ,最后分析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具体缺陷 ,并且提出了完善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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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多维视角的诠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兴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5):18-22
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是商法理性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商法的强制性主要是基于市场交易的技术需要而产生的,是实现交易效率的技术手段,而非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产物。强制性是商法的内在特征,与私法自治具有内在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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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权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31(1):119-125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政策并未带来发展私法主体制度的新需求,家庭农场资格认证基于确定政府支持政策惠及范围的公法需要并根源于以受惠主体为逻辑的不合理政策体系.工商登记制度难以适应家庭农场认证的公共管理需求,不宜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一种新型私法主体形态.为此,应关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区别,推进政府支持政策建构逻辑实现从主体到行为的转变,以消减法律需求和压力,走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界定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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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制度承受的预期与保险市场的现实之间 存在着巨大反差,其根源在于制度缺陷与理论认识偏差。 为进行调适,应当通过引进主动说明、询问回答与合理提醒 以及投保人冷静观察期等具体规则,明确不利解释原则与 实质说明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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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里看花:自然人破产之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是否规定自然人破产,是破产立法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支持论的各种观点缺乏社会性关注,带有很大程度的臆断性;批判论的分析思路值得肯定但缺乏充分性.自然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一个自然法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阶段有必要选择自然人制度.是否引进,是一个社会政策性的而不是一个法律技术性的问题.就目前社会经济文化法制条件看,我国还不适宜规定自然人破产特别是消费者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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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利解释原则在实践中面临滥用、误用、漏用之乱象,导致维护保险产品技术品性与保护弱者平衡矛盾的特别功能被忽略。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去定位和优化不利解释原则,使其能够在实现惩罚条款设计过失的规范性价值的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缓冲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机制性价值。在具体适用中应坚持合理扩张与严格限定的二维路径,以尽可能地避免条款无效、解决条款模糊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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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农村资本市场三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份最新调查显示,我市农村贷款形势仍然严峻:根据对我市9个区县80户农业产业化苞劣企业金融需求状况的调查,近九成企业资金紧张,逾六成企业贷款未能满足,三成企业得不到信贷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