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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的程度差别应当在刑事司法中有所考虑,这是实现量刑精确的要求。行为人的事实年龄、被害人的同意、由于被害人过错而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状况、预谋时间的长短和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识的确定性程度,是决定直接故意程度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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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实质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注意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上述学说均存在不妥之处,应采取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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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希慧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5):39-42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的一种犯罪,目前理论上尚缺乏对这种犯罪的深入论述.本文对这一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及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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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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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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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研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对诬告陷害罪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对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客观方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述 ,提出了独立的见解 ;就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罪数界限中的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发表了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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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2):6-12
玩忽职守犯罪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害 ,打击、预防玩忽职守犯罪意义重大。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如何确定 ?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及其责任之大小 ?如何预防玩忽职守犯罪等都值得我们研究。从司法实践上看 ,影响巨大的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的判决本身还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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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和香港、台湾地区法律中的贪污犯罪,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而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窃取、诈取、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保管、持有和经手的公私财物予以侵占、侵用的行为,还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拥有的财产或享受的生活明显高于本人薪金所得而又无法合理解释其来源的行为.实际上,在外国和香港、台湾地区,贪污犯罪是对公职人员盗窃罪、公职人员诈欺罪、公职人员侵占罪、公职人员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罪等几种具体犯罪的概称,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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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称“两高”,分别简称“高法”、“高检”)分别或者联合就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事法律的问题,对刑事法律规定的含义所作的、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阐明。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十分活跃,各自单独以及两家联合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为数不少。这些刑事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协调全国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