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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006年9月24日至29日.犯罪嫌疑人石悦军在通化市柳河县一带连续作案6起,杀死12人、杀伤5人后潜逃进深山密林中.此案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极度恐慌.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接到捕歼战斗任务后,我们支队紧急出动,跨区机动近300公里.赶赴柳河县对石犯进行围捕。参战官兵连续奋战48小时.未伤一人、未耗一弹,成功将石犯生擒,实现了总部首长“确保安全.力争生擒”的决心。处置过程中,我支队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服务保证作用和作战功能,积极开展强有力的宣传鼓动工作.极大的激发了广大官兵的战斗热情.保持了部队的高昂上气和顽强的战斗作风,为圆满完成捕歼任务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政治保证。  相似文献   
122.
民法典编篡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相似文献   
123.
在遗产诉讼及未来我国自然人之遗产破产中,谁是诉讼主体(尤其是谁是被告和被申请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并不清楚。首先要确定的是:概括继承原则还是个别继承原则?尽管我国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规定有个别继承,但从民法典第1121条及第1147条之规定看,概括继承应该是我国继承的一般原则。因此,继承人全体也就自然成为遗产诉讼的主体。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将诉讼主体区分为实体主体和程序主体,但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已经否定了“程序主体”的这种做法——破产管理人只能以破产债务人(破产企业或者其他债务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因此,遗产管理人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尽管他可以启动程序——这是其职责所在。但是,如果对遗产开始破产程序,由于“限定继承”的适用,必须把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同遗产区分,就不能把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只能针对遗产本身。因此,我国未来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有一个在继承人团体与每个继承人之间的阻隔主体——国外称为“破产财团”(我国未来如何称谓待定)。另外,在我国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可能成为遗产债权债务关系诉讼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4.
合同相对性虽仍是我国债法和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已经明确予以承认。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是:(1)《民法典》第149条及第150条规定中,受到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是独立请求权基础。(2)《民法典》第522条规定中,利益第三人获得利益的法律途径和基础是什么?是否存在赠与规则适用的余地?本文认为,如果是赠与的话,可以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则——任意撤销权。(3)《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中的“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从债法体系上看,“合法利益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可能的法律地位有三种,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来看,采取“当然取得”的模式,排除了不当得利的存在。从司法的视角看,是有进步意义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9条中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那么,他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法学界对此有很多观点,本...  相似文献   
125.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及第6 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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