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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属人法问题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 ,中国已成为多元法制和多元法域的国家 ,现实已经导致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属人法的确定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首要问题。区际属人法不能以国籍连结点来确定 ,而应以住所及惯常住所连结点来确定。解决区际属人法的冲突也就是解决住所及惯常住所连结点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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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 ,WTO所包含的一揽子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投资关系和争议中得以适用 ,这就给我国国际私法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这种影响和挑战是全面的 ,既有宏微观方面的 ,又有立法、司法和理论方面的。因此 ,加入WTO后我国国际私法的改革也必然是全面的 ,那就是要创立我国国际私法的系统理论 ,制定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备立法 ,从而解决我国国际私法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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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乙)款规定了公共政策抗辩理由,但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缔约国法院滥用该抗辩理由.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是国际性公共政策,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范畴,属于残留条款而非主要条款.适用公共政策除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与潜在交易的关系.公共政策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事项、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和显然漠视法律等情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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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1):94-106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外法学学术交流的更加频繁和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更加紧迫,讨论转型中国的法学和中国法学的转型问题的思潮日益突出。转型中国的法学旨在明确中国法学所处的国情环境和社会背景,即处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而中国法学的转型强调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在范式、结构、方法等方面的转型与调整,解决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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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概况 在学术交流方面,比较重要的有:3月16-22日,由台湾玄奘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在台湾福华国际文教会馆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学者和法官参加了研讨会.5月12-13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举办的"第二届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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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司法救助之合作及其在欧盟的发展——兼析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002/8号指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救助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它既是完善各国司法制度的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需要。国际社会为加强司法救助方面的合作,付出了种种努力。各国在不同层面所进行的关于司法救助的单边安排、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对世界法制的向前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002/8号指令给予法律援助的条件比较灵活、范围比较广泛、申请比较便利、处理比较及时,为成员国居民在欧盟层面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助,因而体现了欧盟民商事司法救助合作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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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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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中的中央机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众多方法中,最为重要的要数中央机关合作机制的建立。中央机关在发展中表现出模式的双边化和功能的多元化等趋势。中央机关合作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司法救助申请、返还诱拐儿童和国际扶养请求等领域。当然,该合作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特别是应当改善并逐步扩大中央机关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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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是由中国著名中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黄进教授主编的又一新作 ,它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规划中的一项法学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从世界范围讲 ,区际法律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 ,但在中国 ,它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 ,它是随着中国政府提出以“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和设计来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而产生的。黄进教授早就注意到了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 ,在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就倾力对之进行了超前研究 ,发表了一系列论文 ,并最终以《区际冲突法研究》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 (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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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