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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解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5-7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展现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了信息的自由流动,媒体对震情及相关信息的报道基本做到了快捷、准确、丰富、详实,但是,从法治的要求来看,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缺憾.抗震救灾背后的法制作用几乎完全被忽略,媒体的报道充满着人治的色彩,此种倾向不利于相关事件处理方式的法制化和相关法治观念的形成.为此,必须转变观念,以"5·12"地震事件为契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将法治观念融入信息公开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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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为此,中国共产党在基于中国国情和多年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进行了“整体性治理”的党和国家机构的全面深化改革,从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政府治理格局。我国政府治理体系的构建,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人民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内涵建设,将人民政府打造成体现多种功能的多维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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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不应被笼统地视为私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法属于私法或民法,是民法学界的通说。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来考察物权法,则可否定物权法只是私法或民法的传统观点。基于公私法的两分及其关联度的思维,从规范对象、法律关系、法律任务、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施与配套等多个方面来分析,可综合得出物权法是公私混合法的结论,其中一般物权法主要属于私法或民法并兼容了一定的公法规则,特别物权法主要属于公法或行政法同时也兼容了私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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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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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解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318-324
行政诉讼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内涵、外延往往各有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指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一套独特的程序(司法程序或类似司法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合法作出裁判的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纯属舶来品。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最早的一部单行行政诉讼法规——《行政诉讼条例》,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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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在国家治理层面上确立的一系列新目标、新思想和新方法,为中国公法的崛起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也对公法提出了新使命。目前,“公法”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界的流行话语,“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公法与政治文明”等文章已不断见诸报端,各类“公法研究中心”和“公法评论”纷纷面世,而“公法导论”也已成为一些学校的专业课程。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学界提出了“建构统一公法学”的设想。为促进学术争鸣的开放、深入,更理性、科学地认识与“统一公法学”有关的问题,推动我国公法和公法学的发展,本刊编辑部特邀请部分中青年学者就“统一公法学”若干问题加以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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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杨解君受罚性行政违法行为,即应适用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行政违法行为,只能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来判断。对行政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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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与行政诉讼制度变革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得以真正建立并已逐步健全和完善,十余年来该制度在公民权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法治”方略的实施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发展与推进,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入世承诺义务的履行,现行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已经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其相当程度的不可接受性与滞后性,从而面临着改革的急需。行政诉讼制度内在的欠缺与WTO的外部压力,正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及完善的契机。基于WTO的要求和行政诉讼制度现状的考虑,应以行政诉讼体制、审查原则和受案范围为改革重点,最终建立较为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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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在现行制度和实践中常有冲突。对于二者关系的厘清与处理,我国现行法中缺乏一般而系统的规定,只有个别条款略有涉及且自相矛盾,由此在法律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困惑。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涉及公法和私法上的执行秩序,而且关系到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及其保护。理论上,从利益关系的视角,可将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处理规则归类为: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非利益考量主义。笔者主张,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应在综合权衡公益私益的前提下,再行决定相关执行程序和具体措施之先后。具体而言,就是以作为执行权基础的实体权利为依归,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确立公法上债权和私法上债权受偿的一般顺序。同时,为了保证受偿顺序的公平及其公私法上债权的最终实现,还应当建立起执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