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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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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能否承受死刑司法控制之重?——基于案件社会学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本土性的司法实践,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由部分学者的理论倡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引与一些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三方共谋的结果。由于理路与论据上的一体两面性,价值层面的相关争论难分伯仲,故有必要引入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地看,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纠纷化解过程,围绕着三方主体的和解活动所产生的8个变量均在实质地影响着和解的进程及最终的命运。这些变量的能量释放及相互作用过程构成了死刑案件刑事和解实践运作的基本规律。通过对这种过程性的分析或规律性的把握,最终可以看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前景并不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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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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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活动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的产生又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看,需要是其根源和基础。当需要与具体的满足对象、工具和手段结合时,即成为动机推动个体去实施满足需要的行为;当个体的行为方式经常、反复、稳定地出现时,即构成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础上生成的犯罪动机和形成的犯罪人格即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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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为核心。对故意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对法律的蔑视态度 ;就过失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人格的缺陷和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因此 ,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主观依据 ,也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和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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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庆祝吉林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界同仁,于2006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了主题为“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学者们集中对何为刑法谦抑、刑法谦抑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刑事理念、刑法谦抑的价值、刑法谦抑在中国如何实现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刑法谦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诉求,在当代中国刑法中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有多方面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限制性、紧缩性,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刑化、非刑罚化、替代刑化。中国刑法应当谦抑。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的提法不科学,应以“不得已”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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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阶段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毒品犯罪在向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的同时,呈现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的态势,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在毒品犯罪的实施者中,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女性和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隐蔽性较强。就我国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而言,其高发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且还会呈现出其它新的发展特点。为此,必须切实贯彻《禁毒法》确定的禁毒方针,从阻击境外毒品流入、萎缩国内毒品消费市场等方面入手,有效防治我国毒品犯罪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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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犯罪是我国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相关数据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在逐步增加,而且涉罪的类型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分析当前民营企业家面临的犯罪困境,既有自身认识方面的,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比较突出的是官商勾结观念中的求利困境、国进民退背景下的求生困境和资本短缺现实中的融资困境。因此,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消解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犯罪困境,帮助民营企业家走出犯罪泥潭。具体措施包括:对民营企业家进行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及责任意识方面的引导,提高民营企业家的自我认识能力;完善民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问责机制,进而规范民营企业家的市场行为;改善民营企业家的制度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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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急转型、利益大调整致使职务犯罪引发的维权性群体事件频发。但受现行处置组织缺乏中立性、处置方式较为单一等因素影响,现行处置方式已无法有效应对此类事件,进而化解社会危机。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司法前、司法中两个阶段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中职务犯罪的法律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