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从西方宪法变迁理路看中国宪法变迁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是英语民族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英、美宪法变迁的成功经验在于渐进式的积累与进化理性主义;法、德宪法变迁的多劫之原在于激进式的革命与建构理性主义。中国近现代一百多年宪法变迁失败的原因无疑亦可归结于建构理性主义。因此未来中国宪法变迁的路径当为:以进化理性主义为理论支撑,稳中求变,稳中求进,积累经验,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条文的法律化、具体化和宪法教育等方式得以实施和实现。 相似文献
2.
现实案例暴露出行政许可变更亟需规范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行政许可变更及变更的控制模式有多种选择。当前我国宪法在这一方面仍存在诸多缺失,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从启动程序、限制程序、办理程序、公众参与程序、特殊程序、救济程序等六大方面建构行政许可变更的正当程序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3.
汪进元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2):121-126
生命权是指维护生命存在的权利,其由生命存续权、生命自由权、生命尊严权和生命安全权.生命权的限制涉及安乐死、堕胎自由、代理孕母、死刑判决与执行以及警察公务杀人等问题.对此,无论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均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4.
5.
汪进元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6-62
从法哲学上看,古希腊学者普罗泰格拉斯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主张神性决定人性;近代以来,洛克等经验理性主义者主张自私、贪欲是人的本性,因此每个人追逐自我利益的结果必然导致他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提出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命题,成为近代以来人性尊严的核心机理。在中国,自古就有“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人性观,孔子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提出了“四心说”和“富贵不能淫”的人性观;现代儒学者蒋庆主张“礼乐制度中的人性尊严”。故此,西方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己的权利论式的人性观或者个人主义人性观,中国儒家学者主张的是一种利他的义务论式的人性观或者团体主义人性观。从法释义学上看,个人主义的人性观极力彰显个人自由,尤其是契约自由,国家主义的人性观过分强调整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二者均容易导致个人被工具化和商品化;人格主义的人性观介于二者之间,当为可取;“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在于:“人性”是相对于“神性”和“兽性”而言的,“人格”是指特定人的身份、资格和能力,是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权利。人性尊严是一项上位宪法原则,正如国际人权法条文规定的一样,是各项具体人权的本源和基础。人性尊严原则的功能表现为:确立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性基础,标定了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标准,设定了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6.
7.
法治的价值选择与价值的法制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目前尚属于过渡时期 ,由于各种价值观念的渗合 ,中国现行法的价值具有多质性、冲突性和失衡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首先应该消除现行法的价值偏失现象 ,建立中立性的价值规范体系 ,并通过权力配置领域的平等竞争、权力制约型政府体制和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8.
汪进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2):11-17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身体活动自由,包括积极作为的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居住和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比较人身自由之限制的立宪规则,英美国家重程序保障;德国重实体保障,并明列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和目的;国际人权法和日本等国兼采上述模式的合理因
素,具体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我国宪法的规定则过于抽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有限制与剥夺、追惩性限制与保护性限制、隔离性限制与管束性限制等,目的只能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9.
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流转,我国现行政策导向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仍然适用征收程序,理论界所提出的两种观点则存在诸多缺陷,而政府采购则是相对合理的途径选择。这是因为,政府采购能够合理运用市场调节规则、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实现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土地财产权益,同时也符合现行政策和土地公有制原则,适应现代征收制度的发展趋势,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制度可资借鉴。政府采购程序涉及三方主体和双重法律关系。这一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编制土地采购目录,发出政府采购要约,公告对联合采购人的要约邀请,确定采购的具体方式以及签订政府联合采购协议等。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