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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按照宪政基本原理,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性质分别决定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是注重行政级别的国家机关;然而,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来,我国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治化"却踏上了两条自相矛盾、相互冲突轨道:一条轨道是符合宪政原理的非行政化方向;另一条轨道是违背宪政原理的行政化方向。为了落实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能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去行政化"应当成为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2.
我国当前行政许可的诸种学说与我国《行政许可法》条文互为表里,主要围绕行政许可的执法层面展开讨论,导致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把握存在不足;为了全面地理解行政许可的性质,有必要跳出传统行政法学界的思维局限,站在宪法学的高度进行解读,从行政许可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加以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公开法(专家建议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全我国行政公开制度迫切需要一部相应的法律,本专家建议稿在吸收国内外已有立法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阶段行政公开的不足而拟定,期望能对国家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法律将人大代表贿选限定在人大代表“选举”环节,无法揭示出人大代表贿选案的发展脉络,应当将贿选内涵拓展至“代表候选人提名”环节.间接选举正是因其存在于相对密闭的空间之中,因而能够较好地贯彻组织意图、选举出组织上希望能够当选的代表、防止选举失控,但相对密闭的空间,也为贿选的低成本提供了条件.“辽宁贿选案”与其说是一起破坏民主选举的违法犯罪案件,毋宁说是一起严重损害“民主形象”的腐败案件.  相似文献   
15.
宪法确立了什么样的文化国策,便存在着相应的文化基本权利观念,并通过相应的文化国家机构实施这些基本权利,从而造就了相应性质的“文化国”.其中,文化国策可以分为“威权型文化国策”和“法治型文化国策”两类;在前者看来,文化基本权利被理解为是一种由“国家”自上而下给付的“积极权利”和(狭义的)“社会权”,文化国家机构便围绕这一“给付”,从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消费各个环节保障文化基本权利的行使按照国家的意志进行,由此诞生了“一元文化国”;在后者看来,文化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和(狭义的)“社会权”,文化国家机构在遵循国家“中立原则”前提下,保障、给付、救济文化基本权利,由此造就了“多元文化国”.  相似文献   
16.
在许多著名学者看来,唐律“化外人相犯”条规定的“化外人”无疑指的是“外国人”;但是也有学者从文化标准的角度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化外人”指的是“中国的少数民族”。笔者通过对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规定及该条的“疏议”进行分析,结合史实,认为唐律制定本条的立法者尽管以文化的观念来界定化外人,但可能导致了具体案件法律操作的困难,因此不得不通过“疏议”进行解释,但是“疏议”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文化的标准。因此,本文认为,以现代人的思维看,《唐律疏议》所言的“化外人”实际上包括了“外国人”和“少数民族”。而今天学者们之所以产生如此歧异的观点,背后的原因恰恰是我们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陷入一种“时代错误”之中。  相似文献   
17.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3,(3):133-145
从法律文本和立宪意图分析,全国人大只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弥补全国人大立法不足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首要目标,而防范全国人大常委会侵夺全国人大立法权则是其附带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并非平行的目标关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划分,正是这种附带要求的产物。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错位以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混同,根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权力关系在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存在的张力。  相似文献   
18.
“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提法根源于新旧政权交替之际,民族地区存在“国家—少数民族上层—少数民族群众”的统治结构;这一结构随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完成,已经演变为“国家—公民”的模式;各族公民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特点,决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并不存在单一少数民族公民的状况,因而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缺乏存在的客观依据.从地方自治理论上看, “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原是在“中华民族”意义上的“民族”(Nation)使用的,当它被误用到“少数民族”意义上的“民族”(Ethnic Group)问题时,自然会发生理论和实践难以自洽的状况.  相似文献   
19.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20.
"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这一概念远非清晰和明确,究其根源,乃现行法律性文件同时从行政建制和行政辖区两种不同角度对"民族自治地方"内涵进行的界定使然。行政建制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概念是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需要而出现的,行政辖区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概念则侧重于落实"自治权"等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措施的需要而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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