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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这一概念远非清晰和明确,究其根源,乃现行法律性文件同时从行政建制和行政辖区两种不同角度对"民族自治地方"内涵进行的界定使然。行政建制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概念是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需要而出现的,行政辖区意义的"民族自治地方"概念则侧重于落实"自治权"等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措施的需要而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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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寿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4):107-111
1999年实行的《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在国内立法上开创性地确立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医疗技术鉴定和医疗执业保险三方面的内容。然而,由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等原因,云南省的《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面临许多亟待修改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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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寿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2):75-79
从形式上看,宪法文本设定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有列举式、概括式和折衷式三种方式;从实质上看,宪法设定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有正面设定和反面设定两种方式。而且正面设定和反面设定方式均可以和按照形式意义划分的三种方式相结合。通过分析正面设定和反面设定背后蕴含的不同法理,文章主张对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设定采用反面设定的方式,并进而比较反面设定中的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优劣,主张在反面设定公民(人民)基本权利时采用宪法保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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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思维与“依宪执政”的悖论——以现行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寿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3):2-8
从“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表达了人们对于政府执政依据的更高要求,它实质上是将法律置于宪法的天平之上,是在注重政府行政分支依法执法、司法分支依法司法的观念下,进一步主张立法分支应当依宪立法。本文立基于形式意义的“依宪执政”,以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为例,考察了这种意义的“依宪执政”在我国实践中的不可欲性,进而讨论导致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这种难以甚至无法作为形式意义“依宪执政”的依据的原因乃在于立宪思维存在的若干误区。最终,为了使“执政”有可行的宪法文本依据,我们还是不得不回归到讨论实质意义的“依宪执政”的前提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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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寿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6):17-22
帝制时代的中国是一十分注重家庭伦常的社会,历朝历代一般严厉禁止亲属“相奸”的“乱伦行为”,而元朝由于承认“收继婚”而显得有点特殊。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政权,元朝初年的史料却表明:元朝对待汉人“收继婚”的态度及在法律的处理上处于一种矛盾甚至混乱的状态,这些现象印证了杨鸿烈先生所谓“元确是为一事立一法”的论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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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宪法》,以及《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法规制定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规定并不一致。导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最为浅显的是立法者(以及修宪者)在制定法律性文件时没能与其他法律性文件相协调;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根植于两种错误观念中:一是误解了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与国家权力(包括法律性文件制定权)合法性来源的差异,二是混淆了《宪法》和法律在规范国家权力中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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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横向权力配置新论——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结构功能主义"权力分立观看来,政府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是一种政治性、法律技术性和兼具政治性与行政技术性的权力;为了实现相应的政府职能,这些权力应当由相应的政治性的机关(立法机关)、法律技术性机关(司法机关)和兼具政治性与行政技术性的机关(行政机关)来行使;为了保证各政府机关能够"称职"地行使相应的权力,各政府机关的组成人员、运作规则应当具备不同于其他机关和人员的制度设计。尽管当今世界各国存在国家性质和政权体制的不同,但是三种权力的性质却是永恒不变、超越国家界限和超越意识形态的。我国当前权力机关(民意机关)和司法机关(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不利于国家职能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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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寿文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2):1-8
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从主体的角度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其中基本的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基本政治权利内涵的理解和制度理性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