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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洪莉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4):3-6
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在法律未作改变之前,仍以现行法律为准。关于诉讼竞合的问题,应采取积极应对的原则,关于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所作的变更,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洪莉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89,(1)
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涉外婚姻案件开始频繁出现,致使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日趋重要。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专门就此问题作了规定。该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规定采用了两条冲突规范,即“结婚依婚姻举行地法”,“离婚依法院地法”。需要指出的是,无论结婚或离婚的规定,都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内容。其次,该条文涉及的仅是涉外婚姻中的一类,即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结婚、离婚。本文从比较的角度,结合我国上述立法,分别对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