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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 ,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还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对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而非任一险种均可适用。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规定 ,使之形同具文。最后 ,对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 ,使恶意复保险归于无效 ,对善意复保险则宜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惩罚性赔偿概述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但该争议并未阻碍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其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  相似文献   
13.
保险利益的法理分析——以人身保险为重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是受保险制度保障的特定主体牵连于特定客体的主观关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前提下,保险利益是一个发展的、见仁见智的概念,不应限于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可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但大部分情况下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是抽象性利益,适用相应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4.
论租赁权的非物权化进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租赁权一直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租赁权的"债权说"、"物权化说"和"物权说"都存在着结构性硬伤,"买卖不破租赁"更是从文意到规则内容皆疑窦丛生。中国语境下的租赁权的法律调整,应当沿着一条非物权化的进路进行。"让与破除租赁"应当成为租赁关系下支配状态的效力法律规制的逻辑原点和一般准则。  相似文献   
15.
受益人是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且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其本质是"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中的"第三人"。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变更且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的制度设计,既可有效防控道德风险,又可减少对受益人主体的不当限制。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被称为受益权,对于行使该权利(如转让、抛弃、丧失、实现)所涉及的法律的适用,要注意探求当事人真意并考量保险制度保障机能的法理,以期获得妥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拆迁仅是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带问题,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征收则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征收决定、房屋拆除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关系在立法上还需借鉴与完善,应该通过立法确定公益性征收拆迁的要件、程序和补偿标;隹以及政府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温世扬  何平 《法学研究》1999,(5):152-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一、概 说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指设立法人所欲从事的经营项目的基本范围。在英美公司法上,称为“公司目的”,而在...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温世扬 《法学杂志》2001,22(2):16-17
作者就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问题阐明己见 ,并着重论述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是在保险立法中的创举 ,同时还就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  相似文献   
19.
在未成年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保险保障体系中,未成年人寿险乃是重中之重,然却不易厘清。未成年人寿险可以区分为一般的以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和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前者仅须一般调整即可,而后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在法益衡量中道德风险控制的必要优位于保险保障给付的需求,尚须限制运用。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对内还应进一步划分为丧葬费用损失填补保险和死亡定额给付保险。未成年人死亡定额给付保险理应受到特别限制,该限制以“被保险人同意规则的限制”为核心,兼及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在社会公众服务领域中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定型化的短期意外伤害险中例外地被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20.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 ,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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