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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团体保险已于现今社会担当着重要角色,而我国保险法制中有关团体保险的规定却略显粗糙,即将出台的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得仍不够清晰,如要保单位法律地位不清、保险利益规定不完善等,致使现行立法不足以有效因应实践中丛生的团体保险诉讼争议.针对这一现象,有学者建议构建要保人代理说以作应对,然而要保人代理说自身也存有诸多不足,有违团体保险本质;因此,欲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法制,应坚持在现有法制下对要保团体的资格属性作法律规制,并辅以道德危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32.
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人民公社制度尝试的失败,使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难以为继。于是,农民自发产生的未改变公有制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便成为当时最优之选择。但是,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整体上仍然属于小农经济模式,并没有改变"低投入—低产出"的特点。其所取得之巨大成功,仅能证明小农经济在当下之合理性,并未证明其优越性与先进性。①当前,农业之生产仍被锁定在超小规模经营的低水平运行上,切断了土地与资本、技术、人才等新的生产要素"市场联姻",严重阻碍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②制约农业产业  相似文献   
3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之上负载着社会、集体、集体成员及非集体成员等多方利益。较之个人利益,选择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对个人利益的限制应该适度。当集体利益体现为维持村集体农地总量及价值时,仅为公共利益让渡的私权足以保证集体利益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无需以保护成员生存利益为由进一步限制私权。而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对前者的倾向性保护仅在发包阶段为已足,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二者权益应得到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34.
英美新闻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其损害赔偿的数额相对较高,这对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新闻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道歉或进行了更正、原告已经获得赔偿或已经起诉请求赔偿、原告本身名誉不佳等等,以此要求法庭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5.
略论物权变动的公示温世扬根据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采取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为必要,亦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于众,这是各国立法的普遍主张。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罗马法上经历了由“曼兮帕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严格仪式到以交付为一般原则的发...  相似文献   
36.
财产支配权论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温世扬 《中国法学》2005,3(5):66-76
财产支配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以实现权利内容,并可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是财产支配权客体的一般范畴,包含有体物和无体物两种形态。我国民法典中可将“有体物支配权——无体物支配权”与“完全支配权——限制支配权”两种模式加以整合,建立与请求权相对应的财产支配权体系。  相似文献   
37.
取得时效立法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取得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占有和经过一定期间 ,并不需要善意。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但后者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取得时效标的不以未登记者为限。符合条件的国有财产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体系安排应该发挥其制度的整体力量。  相似文献   
38.
增强企业活力,搞活微观经济,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特别是要为搞活企业服务。因此,我们特设“增强企业活力的法律问题”这一栏目。希望企业界的同志结合普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企业改革的实际,踊跃投稿,大力支持我们把这个栏目办好、办活。稿件要求是:内容要实,文字要精,一般以三千字为宜,最长不能超过五千字。  相似文献   
39.
论间接占有制度之存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③:其一,使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亦得用于间接占有,尤其是在取得时效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方面.其二,使动产的交付(尤其是所有物的转移)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便利物的交易.但是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学者或日其功能能够为其他制度替代,或日其目的不能达到,结论是间接占有应予废除.④本文拟从间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以及实证分析两个层面,对它的存废以及利弊加以检讨,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对完善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40.
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一切土地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在现代法制国家,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都应受一定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的调整。但比较而言,对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法调整,仍是我国民商立法的一个薄弱环节,在某些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和立法缺陷。本文拟就集体所有土地的几种基本物权形态作些理论分析,期能对完善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及推动物权立法有所助益。一、集体土地之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基石,设立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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