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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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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物权是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 ,是物权被侵害后由物权受害人向物权侵害人要求恢复物权支配关系的权利。其目的是通过请求权这种债权性质的杠杆调整 ,实现物权受害人与物权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 ,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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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合同是契合人类多元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对该合同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制制度。但在我国尚付之阙如。因此笔者建议:应将分时度假合同成文法化;立法时应参照一些国际组织的规范立法和行业规定,同时要结合我国当前休假制度、冷静期制度、格式合同的异常条款绝对无效制度以及开发商的信息披露和保证制度等等有效应对格式合同之弊端的制度都应当准确和全面地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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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意义——兼谈物权法之主要缺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明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64-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重要而复杂的调整民商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密切关系。物权法体现并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精神,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文明理念,体现了诚信友爱的团结精神,有利于社会充满活力,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物权法在继受传统民法精华的同时,从科学体系和立法技术层面观之,于创新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商法体系方面也有相当缺憾,具体在立法根据、担保物权、占有和居住权等方面还存在着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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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及其立法路径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为罗马法所开辟,该路径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侵权行为之债有其独特性,发挥着缓解、调整和保护复杂社会关系的价值功用。债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社会法律和思想文化基础,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基宽广厚实、安全可靠、科学合理,并可不断拓展和加载新的容量,有利于中国民法法典化。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不是赔偿损失的狭路窄道,而是坚实广阔的光明大道,可以承载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和条件、各类侵权行为及责任方式、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和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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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民法并非市民法, 民商本为一体, 传统民商合一具有局限性, 传统的民商合一并未真正合一。“民离商缺其生命、商离民少其根本”。真正的民商合一和中国的民商立法应当是制订一部统一完备的 《民商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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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主体资格及主体身份密切相关,人格权乃重要的主体权利。罗马法虽然没有人格权之说,但有人格权之内容,且对后来的民法典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对《法国民法典》影响巨大。《法国民法典》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影响下采取了整体的人格权观点,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的人格权保护方式;随社会的发展,新的人格权能不断被吸纳进去,故未产生一般人格权制度。而《德国民法典》受实证主义和康德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坚信法定人格权观点,法典采取列举式人格权保护,在后来的发展中显现出明显的不足。其后,在法理学的发展下,借助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且对德国族民法典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他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也对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形成起了一定作用。人格权立法模式的发展变化将为我国民商立法带来一些启示,不仅可以增强我国确立该制度的主动性,而且从立法技巧上,可以将传统人格权置于人身权之中,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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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6):6-15
物是由民商法所规定的,能为民商主体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或能与主体相分离,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东西.动物、植物、文物都是物,但其具有特殊性,应另有特别法具体规定.物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其种类也有多样性.在物权立法中应当依不同标准,将物区分规定为动产与不动产、实物和票证物、公有物和私有物等几种主要类型;其他有的分类应当重新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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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