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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立法法》中的“被授权机关”和“授权立法事项”应有正确理解。此外,《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实际存在意义。  相似文献   
12.
根据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要求,我院组织部分教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研讨,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现综述如下:一、《行政处罚法》应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以便为审查行政处罚是否违法,提供明确的标准《草案》第39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辩和质证,可以要求非本案执法人员主持.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安排.”但如何安排?如果不安排,在程序上怎么办?有何法律后果?对此,似应进一步明确.《草案》第18第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众所周知,我国行政机关有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两级,而中央、地方行政机关还具有多层级的特点.那么,对具体的某一违法行为,究竟由哪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应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会造成管辖职责权限不清的后果.此外,对有些术语如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应有明确解释.不能含混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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