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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后 ,法律界提出了西部大开发必须依赖法治 ,并以法治作为其获得成功的重要途径、保障和基本内容的主流观点。观点并没有错 ,但在理论上存在一些缺陷。构建高效的西部法治秩序应遵循的规则 :从西部大开发对法治秩序的内在需求角度考虑有关西部大开的法律供给 ;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角度考虑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法律供给 ;限制行政机关立法权 ,避免经济行政法规泛化而出现的西部法治秩序构建过程中供大于求 ,或供求不符现象 ;注重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替代和互补作用 ,限定法律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介入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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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伙形式的确定 ,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 ,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 ;法人成为合伙人 ,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 ,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 ;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 ,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 ,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13.
王肃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1-4
作为地处祖国西北民族地区、已有二十年高等教育办学历史的甘肃政法学院,在当前西部大开发和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提高办学层次,实现跨越式发展,显得尤为迫切。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本文对学院的发展现状、近年来的改革措施及成效、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必要性和特殊性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认为学院目前已具备了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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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效益法律观的确立王肃元*冯玉军白瑞庆一在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道路上,建设完备而高效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保障交易活动公正、安全、便利地进行,避免社会变革的巨大震荡,具有深远的意义。试比较那些一贯对市场配置资源持开明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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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肃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34-37
加强政法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政法文化是一种与政法工作或行业相关的职业文化、职业精神,其核心内容包括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尊从法律、维护秩序的职业准则,政法职业者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需要重塑政法职业精神,推进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学教育,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王肃元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5):117-122
法律学科是应用性极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就是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归社会实践的强制性行为规则,因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践。我省的高等法学教育一直遵循着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应用实践能力培养远不及社会需求。无论是从培养规模、培养目标、培养层次、师资结构和水平、交流渠道等方面而言,都存在着很多不足;法律教育定位不准确、实践教学观念落后严重影响了我省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对我省法学教育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定位并提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改革与发展对策是当前极为必要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中国西部社会法律意识变迁及其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法治主体具有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要求的法律意识。近二十年来,随着西部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西部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有了比过去较大的提高,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知法守法、运... 相似文献
18.
论西部法律文化与区域法制创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的中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中国西部这一“贫困而富饶”的地区也焕发出新的生机,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法律行为和文化观念也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的社会进步... 相似文献
19.
王肃元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22-26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自愿型和强制型市场退出,后者具体包括撤销和破产两种方式。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强制型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本文探讨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下金融安全与金融发展的平衡,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健全商业银行撤销和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与补偿机制以及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相似文献
20.
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继承法在设计法定继承制度时,一方面受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等特殊国情的影响,于是便在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不仅采纳了亲等继承制,而且又将养老育幼的理念增加进来。其结果在确立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方面除了继受传统继承法所持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外,又添了养老育幼准则,由此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然而,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近几十年的司法实务和民事继承习惯,笔者认为,我国继承制度在重新起草时,应摒弃将养老育幼的理念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而当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准为依据进行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