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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和区分共有的特点(一)关于建筑物的所有关系由于一栋建筑物为若干户主所购置或建造,在其所有关系上,必然会产生它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所谓专有部分,即属于单个所有人所有的部分,依法可由单个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建筑物的多个专有部分(一个楼面或一个单元)并非某个户主个人独资所购置,而是其单位帮助出资所购置,例如单位出资三分之二,户主出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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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4)
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往往发生以下问题,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出借,出租或让与;在什么情况下无权出借、出租或让与?各共有人能否和如何在其共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各共有人应在怎样的权能范围内提出自己的对外主张,以及他们对外的义务为何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深入地加以研究和探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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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带之债中,常常发生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甚至是保证人、抵押物人,代替其他债务人或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情况,这在民事法律上称为清偿代位。它的法律地位和后果如何,遇到这类问题如何对待及解决,值得研究。一、清偿代位的发生和立法规定清偿代位,就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一债务人或保证人等,代替其他债务人或被保证人依法或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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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债的不适当履行?就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的行为,但其履行是不适当的。也就是说,它没有按照法律、合同或债的性质的要求来履行;因为债的正确履行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并按照适当的标的履行之。如果他的履行在某一方面不合要求,即为不适当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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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已为我国民法通则所确认并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还作了解释。正如一些法学界同志所指出的,由于条文太原则、太抽象,同时,又缺乏一项公示和登记制度,从而使财产抵押人在该财产上的权利受到限制,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值得我们提出来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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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3,(4)
谁都知道,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退守台湾,苟延残喘,经济上处境十分困难,可谓惶惶不可终日。可是,十年以后,开始发生了变化.历经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由于经济上有了所谓起飞和高速度的发展.到了八十年代竟已跻身于亚洲四小龙之列。这究竟出自什么原因?窃以为,在很大程度上,如何正确而及时地运用法律及行政这一有效的手段,借以改善岛内的投资环境,吸引岛内外人士前来投资,是起着某种决定性的作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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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5)
一、关于自购公助房屋的性质房屋属于不动产、属于物权的范畴。而物权的核心,则是所有权的问题。所有权亦即产权,联系到房屋,则是此房屋的产权属于什么人所有,什么人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问题。在通常的情况下,在一物之上只有一权,形成单一的结构,比较容易处理。但是,也有在一物之上,形成共同所有权。例如,夫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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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确有一部份人先富了起来,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上千万.在他们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或者死亡之时,应当课以遗产税或赠与税.这是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的通例.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是对继承遗产征收的,以遗产取得人(包括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为纳税义务人的税.人的死亡,是征收遗产税的主要条件,故在英国曾称“死亡税”.遗产税上只在财产转移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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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贞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1,(1)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治理整顿决不意味着改革停顿不前,更不是不要改革。”按照这一指导方针,就目前已经出现的几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