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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不同于危险防御,其适用于科学上不确定的风险行政领域,在我国具有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基本权利,国家可以根据预防原则设计风险预防机制,并在特定条件下采取一定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国家在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也容易侵害经营自由、科研自由或引发贸易纠纷。故而,如果某产品有潜在的负面效果,经风险评估判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方可决定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在采取措施时,国家应当遵守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等要求,应当说明理由,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并根据情况变化在事后进行评估与调整,以提高措施的可接受性、充实风险信息。在风险预防措施的合法性引起争讼时,因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而难以适用客观性举证责任,应由双方主体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举证说明,以帮助法院解明案情,适时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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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法律冲突,作为司法者的法院不能不有所作为,其具体作为则需以合乎法院宪法地位的方式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适用相互冲突的法律,要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其他机关解释、裁决,要么在法院系统内部作出判断选择,根据冲突规则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中小心翼翼地选择适用,甚至作出了一定的评价。上述做法取得了维护法制统一的良好效果,但亦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让法院履行通过审判维护法律秩序统一的职责,实现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宪法定位,一方面法院应当恪守司法权的界限,另一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赋予法院一定的选择乃至评判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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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时候必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此,法律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或职责规定就无法直接转化为义务的规定,私人也难以请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迁、行政法律关系向着三面乃至多极化方向发展,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逐渐获得承认;随着基本权利由主观公权利向兼有客观法属性转变、国家由注重自由转向兼顾福利,国家保护义务亦得以确立。正是由于行政介入请求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存在,行政裁量权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发生收缩,职权职责规定的义务化才获得了规范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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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内部举报是监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举报人的正当权益理应提供保护。然而,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既要合理甄别举报的正当性,也要考虑组织体内部的合理利益。国外立法常常区分对内举报和对外举报两种机制,不同机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举报目的的正当性、举报程序的适当性等要件作出了一定区分。我国应制定专门的综合性法律,明确举报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在举报人基于公益目的并具备一定理由进行举报时应为其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护;同时也应要求组织体建立起内部举报系统,提高组织体的自我净化能力,促进内部举报新文化的形成,以便确保公共利益与组织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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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强度类型化对于维护私人法益、限制司法审查权的恣意等具有重要作用。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强度可分为最小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和严格司法审查三个类型。最小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行政裁量权超越、滥用论司法审查和正当程序论司法审查;中等司法审查对应的司法审查方法有根据判断余地说司法审查、要件补充型司法审查、判断过程型司法审查和成本效率分析型司法审查;严格司法审查对应的审查方法有代为实体性判断司法审查、显失公正型司法审查和行政裁量权收缩论司法审查等。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裁量选择不同的审查强度时,需要根据法律文本的规定、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行政机关的自主性等诸多因素进行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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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清末民初立宪道路上始终绕不开的一项重要制度。1914年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构想于清末预备立宪之际,成形于袁记约法之时。经过民初关于平政院的激烈争论后,《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独立审判机关、专门诉讼程序的大陆法系模式,而舍弃了英美法系的做法。在制度设计上,日本的行政法院及其行政裁判法成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取法的主要对象。但在具体的设计上也参考德奥等国做法,选取了受案范围的概括主义等当时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制度;同时考虑中国传统,设计出肃政史、大总统确保裁决执行等独特制度。《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也成为中国行政法制大陆法系化的重要支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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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孕规制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孕是一个法律、伦理上的共同难题,国外存在着私法自治型、政府管制型、完全禁止型三种规制模式。中国政府采取了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却未能取得、也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代孕是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式,却可能与代孕者、小孩的人格尊严和公序良俗相抵触。国家对代孕的规制,应该本着基本权利的基本原理,考量社会的接纳程度,在生育权、人格尊严与公序良俗之间作出适当的权衡,从而抛弃完全禁止的规制模式,履行其对多种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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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体系中的堕胎规制——生命权与自我决定权、国家利益的宪法考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堕胎的规制模式大致可分为国家放任模式、国家许可模式和有限制的国家放任模式。这些模式的背后都有着自身的一些独特考量,模式的选取与其社会传统、对胎儿是否为人、宪法权利是否具有积极性、国家是否负有某种保护义务等诸多因素的认知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放任孕妇堕胎。然而,宪法却要求国家履行其对生命的保护义务。鉴于法律应该在社会现实和价值诉求之间寻求合理的互动和对话,我国应该在保护胎儿的生命、孕妇的自我决定权以及国家利益之间进行更为适当的权衡,对我国所施行的堕胎规制模式做出适当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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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宪法学思想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梁启超是一位法学家,更是一位宪法学家.他对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几乎都有涉猎.特别是对宪法的三大精神的把握、对国会制度、选举制度等的研究至为透彻精辟.他深悟宪法的精髓,倡导立宪政治,主张国体与政体无关,注重成文宪法、宪法观念与宪政现实之间的互动.他一生致力于追求宪政,对中国的宪政之路有着自己的理解和设计.当然,他也不免会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