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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利益相关方施加影响、立法技术存在局限、社会情势不断变化等原因,制度可能存在腐败漏洞。制度廉洁性评估是防范利益冲突、筑牢制度"铁笼"、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土壤的有效方式,也是"良法之治"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开展的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在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进一步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准确把握评估的重点对象,科学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将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相结合,依职权评估与依申请评估相结合,逐渐建立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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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4-28
对于故意伤害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者出生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学界历来存在“有罪谈”和“无罪说”的对立;不应该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他人”解释为包括胎儿在内;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是对出生后的婴儿的伤害;故意伤害胎儿行为的本质是对母体的伤害,故意伤害胎儿造成妇女流产、导致胎儿出生后死亡或者出生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器官功能障碍病症的行为构成对母亲的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