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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制度依据自然人的本性设计,用于商主体时意义有限。商主体能力建立在完全行为能力基础之上,商主体之间不存在行为能力差异。每个商主体特有的组织条件和方式造就了相应的经营能力,通过机关形成与表达意思,经营范围是经营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经营能力的确认。商法依据经营能力判断主体活动的法律效果,商法中的经营能力发挥着民法中行为能力类似功能,在商法中实际发挥制度功能的是经营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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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企业中处于顺应地位,在社会分配体系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转型社会结构中处于底层地位;农民工作为生产诸要素的合作者具有分享社会财富合理份额的诉求,作为人和公民具有享有基本权利保护的诉求,也有通过社会群体力量表达利益的诉求;农民工身份群体的利益应通过基本权利保护机制、结社机制、社会风险保障机制与行政保护机制获得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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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列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3):74-82
商事经营能力在商主体设立过程中形成,从观念形态演变为功能形态和法律形态。投资者依据目的事业组织相应生产要素,设置经营机关,聘用专业人员履行职能,在营业体中形成了功能意义上的经营能力。每种法定类型商主体特有的组织结构、方式和条件造就了不同层次的经营能力,经营范围是经营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经营能力的法律确认,主体资格的赋予标志着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能力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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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身份是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定位与相应的利益份额。身份调整结构性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综合形态的私益,是社会意思的私法效果。平等人格形成于近代家庭功能裂变,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私法调整的基本单位;但是,从家庭中析出的个人,又通过身份契约进入企业等社团之中,获得新的身份。近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同时勃兴,而私法只关注于契约。身份顺应社会变化演变出新的功能形式,现代私法中的身份与平等人格相兼容,与自由契约相补充。身份提供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制度框架进行综合调整,依“身”定“份”,发挥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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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机制中存在数额失控、市场竞争不能有效约束、董事会不能合理决定、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不挂钩等突出问题,由此引发了民众不满、学者批评和政府行动。因此,市场机制、公司自治和行政干预方面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不足。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兼具公共性与私有性,应合理划分公权干预与公司自治空间,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高管薪酬长期激励机制,完善相关披露制度,相机选择法律控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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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上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共同构成人身法制的基础,两者均不具有无条件的合理性,只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取向.两者在各自的固有领域中发挥功能,彼此兼容、互补,从不同方面满足个人生活与社会秩序需要.人格平等为身份差异设置了限制,实现了特定领域身份差异的均衡化,导致特定身份差异的功能特定化,改变了固有身份关系的内容,并对身份差异在制度上进行弥补.身份差异对于人格平等进行了完善,只有在身份差异基础上才能解读人格平等,身份差异限定了人格平等的内容与实现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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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产生具有自发性、自觉性,商事登记规则的形成是商事交易的客观需要使然。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必定是社会生活事实需要的产物和制度的体现,法律规范应该是对社会经济事实客观的"映照,"而非主观的"塑造"。因此,对商事登记法律性质的解释不应是学术的,而应是经济的。后现代结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克服定式化思维。突破商事登记法律行为公私法性质定式的牢笼,探求其背后的经济本性,于实务更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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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列春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5)
商事权力存在于商事组织之中并协调其内部秩序、主导其外部运行,它以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与意志为基础,通过合约与制度进行安排。商事权力制度的要素包括权力人、职权、职责、支配对象、权力位序、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手段。其规则是"在我的职责范围内服从你的职权意志"。商事权力通过相关制度建立权威,并受到利益、权限、程序、权利和外部制度制约;职权赋予权力自由,职责赋予权力约束,职级关系安排权力位序,社团罚则赋予权力执行力;个人通过入职取得商事权力,通过履职行使商事权力,通过去职丧失商事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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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人们在市场活动中的一种组织形式,许多主体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在企业中享有利益,成为企业中的利益主体。企业内部的利益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企业内部的员工。在企业外部相关利益主体包括:交易关系第三人、一般社会主体和国家。企业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营利性市场主体,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法所处理的是围绕财富的创造、实现、利益的分配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