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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的不断增加,利用社交软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打击利用社交软件实施的犯罪刻不容缓,但不能将刑事责任归责于服务商,因为惩治服务商不符合刑事立法保障和发展公民自由的目的,不符合现代刑法谦抑的理念,不符合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的机能,也不符合现代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社交软件服务接受者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不法分子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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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1):19-24
伪证罪中的虚假行为 ,是指有关证明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内心认识进行陈述。伪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不能是单位。犯罪人教唆他人为自己进行伪证的应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教唆窝藏、包庇罪 ,教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不宜作为教唆犯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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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社会的稳定肯定存在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来自于经济全球化对全球所造成的不稳定 ,同时 ,还在于它促进我国社会结构的演变 ,传导一种“亚”文化的观念 ,冲击现有的社会体制 ,挑战现行的法治环境。其中有些因素与我国内部原本存在的不良现象 ,有可能“共鸣” ,更容易引起问题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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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3):18-23
犯罪本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关于犯罪本质主要有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但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说存在不同的问题。本文主张基本伦理规范违反说,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若干问题可以证明该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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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53-58
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中的地位,陈兴良教授主张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由体现在立法、学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根据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陈教授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存在三个理论问题,不能完全得到立法例的证明。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一致解释的做法,导致违法性认识不被评价,其实是不要说。而在独立于犯罪论的刑事责任论中评价违法性认识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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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法存在范式转型的需要.基于对传统主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的反思,现代哲学中出现了主体间性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为我们认识现代政治和法律以及完善刑法理论提供了新的视野.法律是理性的实践,主体间性理论对于现代刑事裁判结构具有建构价值,并对传统法律解释论产生了强劲的冲击,强化了刑法论证的必要.主体间性理论为探讨刑法理论体系构造是否科学、合理提供了新的契机,它开拓论辩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凸显了刑事责任独立评价的现实要求.刑法理论体系当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理论导向,实现研究范式的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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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刑法学者看来,民意对于刑法论证的干预是一种不应当为司法审判所接受的非理性的、非法治的方式。学者为司法提供的是一个政治不涉的刑事理论体系,可这种结构的理论前提被证明是不可靠的,且不能处理社会实际问题,因此它无法阻挡因社会结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受众不断参与所导致的利益博弈。为保证民意有一个理性的和积极的发酵平台,司法机关应当放弃传统的独白式刑法解释规则,理论上应当考虑建构一种对话的、政治的刑法论证机制,以此实现刑法的合理性诉求。这种开放的论证机制对刑法理论体系将产生革命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