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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相似文献   
572.
沈广明 《中外法学》2023,(1):260-279
判定地方立法是否抵触上位法的核心是价值判断。实践中,有权机关进行相关判定时运用的价值判断方法是原则权衡,法制统一、有效治理、权利保护是权衡考虑的三个重要原则。不同有权机关由于自身职权、立场等差异,在权衡时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偏好。就法制统一与有效治理原则的一般权重而言,基于国家治理之立场,在坚守法制统一原则的三条底线之基础上,宜赋予有效治理原则更大权重。有权机关在抵触判定时依次经过以下四个步骤可得出抵触与否之结论:事实判断、法制统一原则的三条底线判断、有效治理与法制统一原则之权衡、权利保护与有效治理(或法制统一)之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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