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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兆斌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97-98
本文就治安调解的适用;治安处罚程序中有关审批、听证、办案期限的适用;治安处罚实体中有关治安伤害的适用等问题加以论述,用以指导办案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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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问的法条竞合虽由来已久,但因属不同法律之间的特殊法条竞合,尚未有现成的立法或者理论上成熟的适用规则,造成长期以来执法、司法实践的随意甚至混乱。两法具有的天然的渊源关系和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传统方法是导致两法竞合的原因。刑法是所有法律的保障法,刑罚是所有法律制裁的最后手段,两法出现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能适用刑法。但是解决两法竞合问题最根本的对策和最可行的办法是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罪量要素,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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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治安调解作为"大调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无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治安调解最大的问题在于适用条件的模糊性和公安机关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重构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需要将其放置在转型社会的背景下,以调解为原则并体现法律对公权力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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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流动人口的数量越来越大。因此,单纯从"堵"和"用"而不从"疏"的角度研究流动人口显然无法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讲,重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研究,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从转变观念、放松户籍制度、制度构建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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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兆斌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2):10-16
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调查情况表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与社会变迁相关的新特点,与之相对应,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但是,无论立法还是执法实践,治安调解在公安基础工作方面的重要性与其得到的重视程度显然极不相称,且显现立法和实践断裂的现象。在此基础上,针对相关问题,本文在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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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有效行使职权,完成治安管理任务的最后一项手段,也是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最重要、最普通的手段。鉴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严厉性,其执法程序的正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当前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如告知义务与申辩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听证程序存在不足,未规定警察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准司法化程序不高,申请暂缓拘留程序操作不强等。解决这些问题亟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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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出现了一大批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系统软件、通信工程技术为犯罪手段的犯罪活动,而且发展速度逐年加快。侦破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大量的相关电子信息被广泛使用。因此,非常必要找出一种能够涵盖整个电子数据现场的取证方法。我国应当借鉴和推广“独立于特定技术和计算机犯罪的抽象取证模式”,加大计算机证据的识别力度。在面对海量的数据,识别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将计算机犯罪证据与普通合法的数据区别开来,还要注重数据分析方法的创新,优化原有的数据分析方法,寻找出适合计算机数据分析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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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近三年治安调解实践的基本情况表明,治安调解已经成为治安案件查处和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立法上规范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在制度建设上建立治安调解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机制;在实践中推行当场调解程序、辩证处理调解与取证的关系、提高民警调解业务能力、将治安调解纳入“大调解”机制、利用现有立法赋予治安调解书相应的法律效力等是我们在调查基础上得出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