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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之内涵分析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和主体利益实现的基础性手段的社会经济形态,它主要以市场主体的利益要求作为其运行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主体的能动性关系着市场发展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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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公证书现象概述
《公证法》第44条列举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在申请、办理、使用公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三种情况:(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的。其中.对于第(3)种情况,因公证书本身乃系伪造、变造。使用部门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只要稍稍留心并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核实查询即可知悉公证书之真伪.因而相对容易发现问题.且立法对伪造变造公证书行为之惩处已有明确规定,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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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公证向民间私证转变的历史契机
中国奴隶制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宗法制官府这一特殊主体的直接控制下展开的。但是,这时的官府并不歧视工商,它对商品交流采取了法律保护的积极态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西周中后期以来形成了可观的契约制度。鉴于其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国)所有制的根基,即萌生了中国古代公证的雏形。西周后期随着私田的出现,与国家公证伴生的,还有民间私证的初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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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封建农本经济社会之支柱的土地制度,在历经了元代的逆转与陡变之后,从明代开始,土地国有制再次走向衰弱,一度被压抑的地主经济重新抬头,东山再起,大量的土地以各种方式落入私人之手。尽管从总体上而言,明初朝廷仍不失为最大的地主,直接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土地。但这一情况至明中期以后即有改变。由于明朝继承了宋朝推行的“不抑兼并”的传统,实行“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的政策,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的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再次形成了国有土地日益削弱、私有土地渐居主流的局面,这样封建土地的二元化权属体系又回归于原本的常态发展轨迹,加上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观念的加强,民事法律也相应地得到充实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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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公证的市场化改革对公证制度的伤害是不言自明的。自2000年司法部发布一系列公证改革政策、在部分地区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以来,公证行业便形成了行政、事业、合作(伙)三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自此,在公众的视野中,公证行业第一次有了高度商业化的不正当竞争的名词,第一次有了市场唯利是图的拉证源、给回扣、贬对手等现象,这类空前混乱的负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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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爱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77-185
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再度引发了公证业界对公证证明标准的热议。长期以来,“真实”、“合法”作为公证证明的基本标准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实践中关于“真实”、“合法”的探讨也并不少见,但大都蜻蜓点水,仅停留于释法性的字面解读,致使原本耳熟能详的“真实”、“合法”之语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颇多歧见,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公证实务需要,分门别类对“真实”、“合法”在公证证明标准语境下的多重语义进行梳理,才能更加全面理解“真实”、“合法”之内涵,确切把握“真实”、“合法”之尺度,理性对待公证“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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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政权建立之前,蒙古族原是一个经济落后的游牧民族,尚处于奴隶制社会发展阶段。元朝建立后,随着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在“附会汉法”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大量奴隶制残余因素,受这些落后制度的影响,元朝的土地关系出现了逆转、倒退的内容,两宋时期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至此也受到扼制和破坏而呈现出衰退、消沉的态势,相应地,民事法律关系总体来说也处于迟滞状态,两宋时期民事法律发展的势头受到严重顿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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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两宋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朝代。古典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商业活动极为活跃,打破了封建农本自然经济的压抑和沉闷,焕发出新的生机,并在中国整个封建历史长河中独领风骚。商品经济的繁荣同时也推动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极大地丰富了民事法律的内容,使两宋民事法律大放异彩,成为中国民法史上一个陡起的高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