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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尚豪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10-120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始终身处救济型的定位,既有悖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也使抗诉的现实功用一路下滑,终至角色尴尬、权能虚化的境地。为从根本上逆转这一颓势,改革应以监督型抗诉替代救济型抗诉为基本方向,实施策略则是在纯粹的法律监督导向下重塑抗诉制度。如此,抗诉的事由首先将被限于程序违法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其后,检察机关理当自主地行使监督权,拥有独立提起抗诉和迳行启动再审审理的能力和权力;最后,检察机关的参与造成了再审审理的对象及主体结构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设与之相宜的独立抗诉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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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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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出卖标的上就可能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且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对此不能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聚合等,而应当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优先购买权的竞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二者竞存的效力冲突之处理,不能机械地设定一个标准,而应当遵循处理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则,在无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应当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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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正义的追求,既涉及到事实发现的真实性问题,亦涉及到程序自身的建构问题,所以,过程与结果的伦理性考量就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正义实现的关键因素,而程序利益的合理配置与运行则是这两个方面正义实现的基础和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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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基础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纷争利益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合意与决定这两种途径来进行的.合意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对方达成的利益交换契约,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利益交换方面,要符合交换正义的要求;而决定则是法院根据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对争议问题作出的安排,其正当性则体现在利益的强制配置方面,应当遵循分配正义准则.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两种正义经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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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类型的立法划分 ,学界存有争议。作者认为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是构建当代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适应所有权的社会化趋势和我国国情 ,利于与国际通行立法例的接轨 ,对我国物权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所有权类型立法应采动产和不动产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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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任何一个案件的形成,均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及实体要件,因而,立案必须审查。立案登记制并非摒弃法院的审查,而是将审查置于程序之中,变先前的"先审查、后立案"为"先立案、后审查",给予当事人以足够的程序保障。建构立案登记制,尚需在立案机构、诉状格式、案后审查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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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但对审前程序的认识,还处于较为功利的层面上,缺乏认真和务实的研究和考察,对一些基本问题尚存在一些偏颇甚至是错误的观念,对此必须予以厘清,否则就无法健康有序地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