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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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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案件数量近年意外下降的原因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全国、省市以及基层的数据,有四种可能的解释——纠纷解决的结构变化、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和法院的运作不良。以上四个假说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没有一个能够为这个令人意外的下降给出简单、直观和充分的解释。由于纠纷解决的结构变化基本上无法言之成理,下降的原因要么在于社会中纠纷总量的下降,要么在于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将纠纷带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意愿降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假说对解释案件数量的上升有一定的解释力。而社会转型特别是法院的运转不良更会导致解释案件数量的下降。在一定的程度上,中国新近出现的情况可能对传统上认为已经解决的案件数量变化与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关系形成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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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深入的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访谈,文章表明对于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案件,判决已经取代调解和好而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对于首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再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准予离婚。这种转变与近来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评价法院及法官的标准有很大关系。文章认为,法院系统的这种评价标准以及其他体制制约极大地影响了法官审判的决策过程,而体制制约的研究进路将开拓性地深化我国司法行为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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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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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欣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早在18世纪就有了依据此类法律作出的判例。①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对该条所作的解释表明:这条规定是在参考国外同类立法和经验之后,在《消法》草案的基础上增加的②。因此这条规定是从国外“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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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张维迎、柯荣住撰写的《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一文认为中国民事诉讼中存在逆向选择现象并作出论证。文章体现了交叉学科研究和经验研究成果。但文章中论证逻辑不够清晰、忽略相关法律知识、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等问题,弱化了论点的说服力。由此,认为中国民事诉讼中存在所谓的逆向选择效应的观点值得商榷,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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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强制度建设和职业化人手,本文对比研究了中国一个城市基屑法院和一侗农村基层法院对最近司法改革的反应。本文发现,高度依赖地方政府的司法财政结构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极大地影响了两个法院的运作模式。为了收取诉讼费用,农村法院设法吸引潜在的诉讼当事人来打官司,即使它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制度建设和职业化的努力只能恶化已有的窘境。而对于城市法院,由于发达的和多元化的地方经济所提供的充分资源,其制度质量似乎在改革进程中有所提高,但同时它们也变得越来越形式化和官僚化,因为它们试图阻止一些疑难争议诉诸法院。通过展示由于中国转型中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司法官僚化所引起的司法改革的复杂状况,本文认为制度质量的提高本身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