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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裴传》记载了下面这样一个故事:唐穆宗登基称帝后,任命裴为兵部员外郎,又改任刑部郎中。当时长安城中有个叫曲元衡的人,是前率府的仓曹,用棍棒打死了平民百姓柏公成的母亲。事后,官府立案审理认为,柏公成的母亲死在了伤害致死罪的保辜期限之外,又以曲元衡之父曾任朝廷军使,曲元衡可依法受其父官阶的荫护,判他可以钱赎罪。而柏公成私下接受了曲元衡的财货,隐瞒了其母亲的死讯,未向官府报告。后来因为恩赦免罪。裴认为:“刑法是朝廷实行统治的公器。作为官吏,可以在其管辖职责范围之内,对部属施用法律;如果一方既不是官府之人,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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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王彦威传》卷157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兴平县人上官兴,醉酒后杀人逃跑,官府将他的父亲抓获下狱,上官兴得知后为了将他父亲救出,便自首请罪。京兆府尹杜、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上官兴自首谢罪拯救其父亲,是发扬孝道的行为,建议皇帝免除其死刑,处以流配之刑。但是王彦威与谏官上奏认为:“杀人者死是从古至今的法则。如果杀人者不处以死刑的话,则是诱导人杀人。上官兴虽然是为了使其父亲免受追究,但是不应当免除死刑。”但是皇帝最后下诏,将上官兴处以流刑。这个案例是唐代法律关于自首如何认定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唐代礼与法之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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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原始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欧洲大陆国家,是与欧洲中世纪的司法擅断密切相关的。当我们进一步探究中世纪的司法擅断时,我们会发现这是西欧大陆封建制的必然产物,毫无制约的权力与武力镇压是其特色,所以罪刑法定原则是制约封建制下的各个封建领主绝对司法权的产物,其本质在于监督。而中国古代的帝制确保了对下级官吏包括审理案件的官员的监督,在这种政治体制下,面临的问题是对皇权的监督,而比附援引正是对皇权进行监督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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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形成的初期,尤其是秦王朝时期所采用的法家酷刑制度一向被认为是秦王朝很快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中国法治思想从法家思想为主导转向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主要原因.回顾秦汉时期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的形成过程,客观分析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和条件,对于人们正确对待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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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我国最早的部门法之一《郭沫若全集·考古编》(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七卷中的《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一文,解释了西周初期师鼎所载的一个军法判例。这是三月丁卯日,师因为他属下的许多仆官不跟随王去征讨方雷,派了他自己的属僚弘向伯懋父控告说:“在(某)地的时候,伯懋父曾经罚得、系、古三人三百,到现在也没有真正兑现。”伯懋父命令道:“依法应该放逐那些不跟右军一起出征的人,如果不放逐他们,就意味着和师有勾结。”弘把这件事告诉了中书史,师宣读了这个判词,并把它刻在彝器上。古时候,这样的判例对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有规范作用,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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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商代距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了。据史籍记载,商的末代王纣王是个典型的昏君。因其用刑残忍,在中国法制史上也算是名留简册的人物。以至于传统中有句成语叫助纣为虐。这当中的纣,即指此人。纣王也许成了历史上形容坏人的最早的代名词。据说纣王曾用酷刑虐杀大臣,九侯被醢案、鄂候被脯案和比干被剖心案,便成了法制史上有名的案例。“助纣为虐”的主角忒残忍《史记·殷本纪》对这些案例进行了详尽记载。其实帝纣的天分很好,聪慧敏捷,见多识广,其力气达到了能赤手空拳与猛兽搏斗的地步,他的聪明能够使试图劝谏他的人不再开口,他常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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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阶段,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创造性地实行了一种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三三制”政权。它是由共产党和各派进步实力共同参政的民主政权,并且这一政权形式被明确规定在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三三制”的原则在根据地得到了彻底的贯彻执行,共产党按照“三三制”在边区进行了选举,组建了新的政府和参议会,并重新构建了政党制度。这样做的结果是调动了各方抗日的积极性,不仅取得了抗战的胜利,并且也提高了共产党的执政水平,对中国日后的民主道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今天奉行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际上包含了凝聚中华民族最广泛力量共求振兴的目标,这与五十年前的“三三制”原则精神实质是相一致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