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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试论社会主义公法体系的建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郑贤君 《法学杂志》2003,24(2):15-17
依法治国 ,厉行宪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崇高目标 ,其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权力运行 ,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尊严 ,实现政治的法律化。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确立需要建立具有较强理论与实践包容能力的社会主义公法体系 ,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更为坚实与深厚的法律规范与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32.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何谓根本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贤君 《中国法学》2007,2(4):180-189
根本法是盛行于17世纪英国的一个古老概念,表达了统治者须受制于外在权威这一理念,后在主权概念的冲击下衰落。18世纪美国复兴这一观念,根本法成文化为宪法,它强调约束主权的根本法与约束个人行为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发展了法院实施宪法保障根本法地位的机制,完成了根本法的法律化。德国根本法是真实和实定的协定。根本法概念其后注入基本权保障元素。我国民国和新中国宪法学都继受了这一概念。新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根本法观念侧重于强调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作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的优位地位,但基本权保障未得到应有重视,司法实施宪法保障根本法的机制亦不健全。鉴于宪法的政治性,须重新恢复根本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完成当代司法审查和现代宪法维护社会基本价值的使命。  相似文献   
33.
郑贤君 《法学杂志》2006,27(1):13-16
政治法律化的中心内涵是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解释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司法释宪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除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紧张、调和主观与客观之间的矛盾、兼顾民主与自由之间的统一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4.
郑贤君 《人权》2006,(6):39-42
人权教育,是以尊重人权精神的修养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活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家、地方团体、家庭、学校、社区、国民等都在人权教育中有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位置,而国家则是促进人权教育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在人权已日益走出书斋,走出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走向社会,走向生活,亦即人权口号具  相似文献   
35.
欲探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宣告废止齐玉苓案批复对宪法适用的影响,须追溯齐玉苓案批复本身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性质,即该批复是否创制了一个宪法性的司法规则。如果是,则宣告其停止适用的法律意义非同寻常,可能对宪法适用产生消极影响,令人无限遗憾与叹惋;如果否,则该批复宣告停止适用的法律含义应另当别论。这需要重新追忆并检视当年该批复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的各种争执,并得出一个必要的宪法论点。  相似文献   
36.
人民主权与现代政府的代议性质决定司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一个分支机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能的,故司法独立是民主的一个悖论,为此,法院选择司法克制主义逃避与民主直接对立,但其民主性欠缺使其不断接受"反多数困境"的指责,民主与自由可否得兼遂成为代议制永远的创痛。我国宪政体制可避免这一缺陷,但须于理论上明确下级法院的"国家性"与地方人大的"地方性",结合宪法与法律释义,从而确立地方人大无权监督地方法院,保证审判独立。  相似文献   
37.
郑贤君 《法学家》2005,(6):49-55
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开放而非封闭的体系,得益于宪法文本之外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与经济自由,是法官通过对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采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解释而完成的.通过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法院徘徊于谦抑与能动之间.先例规则使司法承认的权利在个案中具有拘束力.美国政府与公众对法官创制非文本自由利益并未给予过多的怀疑,法官只是需要警惕防止在抵制一个专断的过程中形成新的专断.  相似文献   
38.
国家体制和机构设立中,司法是被多数国家视为“个人自由的保护者”而建立的。法国宪法第66条规定:“如何人不得被无故拘留,作为个人自由保护者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保证尊重这个原则。”美国也认为,独立的司法“可视为人民维护公正与安全的支柱”,“法官之独立对保卫宪法与人权亦具同样重要意义”。因此,作为自由价值的体现者,在利益冲突和纽结面前,司法权的使命在于保持相对超脱的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正价值的实现。诉诸司法保障公正还源于一国存在着多重利益之间的纠纷和冲突,需要法官在利益面前作出判定,…  相似文献   
39.
立宪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任何国家权力都须受到限制,国会调查权亦不例外。基于权立分立与人权保障双重原则,在服从目的正当这一普遍原则的前提下,调查权须在国会授权范围内运行,并不得为宪法所禁止。国会调查权既不得侵犯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也不得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在个案中,决定调查权是否逾越宪法界线是法院的任务。调查权与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属于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须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何者属于不得被国会侵犯的核心;调查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属于严肃的宪法问题,法院亦需在平衡个人事务与政府需要的前提下做出判断。我国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在适当时机制定法律规范调查权的运行,确保国家各机关履行核心职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40.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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