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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为促进创业、创新,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体系化地对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缴纳作出相配套的安排。这可能诱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规避有限责任,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壳运营,从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我国应将法定与约定的调整机制结合起来,明确有效出资标准,制定或完善出资缴纳及催缴的规定,强化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约束机制,系统性地建立健全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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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的法权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种法权形态.权利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称、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来自于法律,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权力本应从属并服务于权利.法权形态的异化导致权力权利化、权利权力化,形成权力与权利功能的二律背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及权力异化的途径是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加快民主法治的进程,建立法权关系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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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与经理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董事与经理的比较研究郭富青一、董事、经理的性质及资格董事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执行机关。董事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主要形式是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公司法,明确地把决策权从其它权力中分离出来,授予董事会。就世界范围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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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可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紧承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此处的“一并抵押”是共同抵押而非财团抵押.当前,民法典编篡议题讨论正酣,未来《民法典》中该如何设计财团抵押权制度,对该问题的思考实具重大理论及实践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财团抵押权立法模式不宜采用单行法模式,而应采一般法模式;在具体内容设计上,应对财团抵押名称、财团类型、财团构成、财团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抵押人处分权限制等方面详细规定;另外,财团抵押权的制度设计还需充分考虑同不动产登记、公司担保、破产别除权等部门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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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置特别股的法律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别股是普通股之外股份存在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质上是股权平等原则的例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股的动机和目的往往多种多样,它不仅丰富了股份的类型,使公司股权多样化、复杂化;而且也为公司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它不仅有助于公司内部实现灵活的权力配置,而且可以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有时它也可能成为阻止公司变革、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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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富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4)
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7.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立法的基石 ,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当前 ,修改我国《公司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理论界对《公司法》的修订亦发表了许多真知灼见 ,但多囿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而对公司资本制度却鲜见专题研究。有鉴于此 ,本刊特约请国内学界在公司资本制度研究方面有所建树的部分专家、学者就“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与完善”展开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订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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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法权表现形态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富青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28-38
一部法律往往不是就保护单个特殊的利益而设定规范,通常是突出其法益目标,兼顾其他利益的平衡。不同性质的法律,法益结构不同,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亦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公共利益仅表现为消极的法益不足以充分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应有两种法权表现形态:国家经济权力与社会公共经济权利。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只有上升为法权形态才能通过不同领域法律制度的构建,保证其充分地实现。 相似文献
19.
郭富青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2)
外观主义蕴含着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它不以意思表示为中心,也无须以事实真相为依归,而是以外观事实为基点,在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思维范示中,思路向本人和第三人两端延伸,力求对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进行事实、法律和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然而,我国一些商事裁判在涉及该法理及规范时,因误解仍然混杂着探求行为人真意、事实真相的审理活动,致使其功能减损或被排除适用。因此,有待反思和拨乱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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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制章程条款是体现股东或公司的意志,蕴含着不同于公司法规范的创新性,且能排除或代替公司法任意规范适用的自治规范。其性质具有契约与自治法规的兼容或并存性的法理基础。公司法对创制章程条款既留有余地又设有限制。创制章程条款是否有效,不但应有一般法上的判断标准,更应作个案化的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