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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42.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160-160
尹彦品在《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撰文指出: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没有认识到有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对于具有片面合意的犯罪人能否按共同犯罪人来处理,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究其实质,仍然是以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基本内核作为立论的根据。在总结上述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全部共同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在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形态面前,  相似文献   
143.
权利与犯罪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2):108-108
李松涛在2005年12月3目的《中国青年报》上撰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先要保障其权利》说,我国每60个律师当中就有1个是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律师。他们通过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在全国各地进行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雏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努力。截至2005年lO月,全国已有21个省级律师协会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相似文献   
144.
145.
在2005年12月30日的《监所研究信息》上撰文《关于学会改革和发展的思考》分析了社科学会发展的困境和原因,他指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带动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而作为独立社会之中的学术性社团却固守传统,不越雷池一步。由于不能大胆走向社会,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处于一种“失语”状态、边缘状态、不死不活的生存状态。研究学会工作,重点要研究学会以什么样的状态生存和发展,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的发展道路。他认为,社科学会走出困境,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以产业方式立足社会;以研究成果服务社会;以学术活动影响社会。  相似文献   
146.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4):128-128
江涌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上撰文指出,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形成了一些悖论,主要是:1.合法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治,但是司法改革的许多措施恰恰是违法的,有些司法机关的改革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北京海淀区法院试行的“被告认罪普通程度”,辽宁抚顺市的“零口供规则”等。这些改革客观上妨碍了法治的生成,是对法治秩序的极大破坏。2、权威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理想是法治秩序的生成,而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是“法律至上”,但在改革的实践中,  相似文献   
147.
上海市监狱局专家组在《上海警苑》2005年第1-2期上撰文《发挥五项社会功能,实现监狱工作的新一轮改革发展》指出,监狱的社会功能是指监狱本体及其行刑存在与运作对社会表现出来的能力、效力和作用。监狱的功能主要有行刑功能、矫正功能、保护功能、警示功能、科研功能。这五个功能并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其中行刑功能和矫正功能早已为人们所认识,  相似文献   
148.
彭海青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上撰文《论恢复性司法》指出,恢复性司法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人类早期的司法形式,即将犯罪看作是对人们的伤害,通过司法帮助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治愈创伤。至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北美、拉美、亚洲等十几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容是将原来经司法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149.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6):132-132
张志明在2004年11月15日的《学习时报》上撰文指出,如何优化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的主要思路和做法是“党政分设”式的所谓“党政分开”。事实表明,这种做法并没有达到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初衰,“一个人说了算”的老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同时还造成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0.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5):159-159
石剑在《上海警苑》2005年第2期上撰文,首先介绍了贝卡利亚关于刑罚的心灵的一段著名的论述。“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凡是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残暴的。”作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重刑主义,其思维方式是简单化的:认为刑罚愈重,愈严厉,震慑力就愈大,人们就愈不敢犯罪。其实,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远非如此简单。贝卡利亚都是刑罚谦抑主义的倡导者。他强调刑罚必须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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