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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彦品在《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撰文指出: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没有认识到有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对于具有片面合意的犯罪人能否按共同犯罪人来处理,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究其实质,仍然是以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基本内核作为立论的根据。在总结上述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全部共同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在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形态面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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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12月30日的《监所研究信息》上撰文《关于学会改革和发展的思考》分析了社科学会发展的困境和原因,他指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带动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而作为独立社会之中的学术性社团却固守传统,不越雷池一步。由于不能大胆走向社会,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处于一种“失语”状态、边缘状态、不死不活的生存状态。研究学会工作,重点要研究学会以什么样的状态生存和发展,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的发展道路。他认为,社科学会走出困境,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以产业方式立足社会;以研究成果服务社会;以学术活动影响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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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涌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上撰文指出,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形成了一些悖论,主要是:1.合法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治,但是司法改革的许多措施恰恰是违法的,有些司法机关的改革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北京海淀区法院试行的“被告认罪普通程度”,辽宁抚顺市的“零口供规则”等。这些改革客观上妨碍了法治的生成,是对法治秩序的极大破坏。2、权威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理想是法治秩序的生成,而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是“法律至上”,但在改革的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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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青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上撰文《论恢复性司法》指出,恢复性司法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人类早期的司法形式,即将犯罪看作是对人们的伤害,通过司法帮助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治愈创伤。至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北美、拉美、亚洲等十几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容是将原来经司法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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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剑在《上海警苑》2005年第2期上撰文,首先介绍了贝卡利亚关于刑罚的心灵的一段著名的论述。“刑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只要使从刑罚中得到的害处超过犯罪所得到的益处就够了。凡是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残暴的。”作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重刑主义,其思维方式是简单化的:认为刑罚愈重,愈严厉,震慑力就愈大,人们就愈不敢犯罪。其实,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远非如此简单。贝卡利亚都是刑罚谦抑主义的倡导者。他强调刑罚必须有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