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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阮齐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6):96-101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时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后问责,为事先防范而严惩危险犯,也不够妥当。因此,在中国倡导以法益侵害、实害犯为基础的危险及危险犯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理使用刑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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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企业家来说,不应因为一件错误的事很多人都在做,自己也就跟着做。而应坚持底线,把持住自己的原则企业家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但有一类犯罪是无心之过,谈到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首先绕不开这一类型——无意识的或者因为不慎陷入法网。通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家往往事先没有预期,也没有心理准备,一旦蒙受牢狱之灾,会既感到后悔,又感到惊恐。与诈骗、非法经营、走私等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无意识犯罪往往是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不幸陷入法网。与有意识犯罪相比,此类犯罪情况更为可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