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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文通过对一案例的分析,阐明了抢夺罪、抢劫罪在犯罪手段,客体方面的区别。同时对《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立法原意解释,进一步指出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13.
新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 ,一方面要坚持“危害结果标准说” ;另一方面 ,要严格区分“严重后果”与“危害结果”的界限。基于以上认识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既包括直接故意 ,也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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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在对人身危险性能否影响定罪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在对人身危险性能否影响量刑的问题上有着一致的观点,都主张人身危险性能对刑罚的裁量产生影响。笔者认为,这些主张既无法律根据又无法理依据,应重新思考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首先,将人身危险性纳入刑罚裁量的体系中并无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5.
陆诗忠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128-139
“ 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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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诗忠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9-20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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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下简称死缓制度)作为一种专门的行刑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独创。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总体上限制和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适用,以便更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我们发现规定死缓制度的相关条文,即刑法第48条,第50条,并不那么符合设立死缓制度的立法目的,削弱了死缓制度的存在价值。这是因为:其一,授权性规范具有不合理性。从法理上说,法律规范有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之别。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前者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后者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 相似文献
18.
对刑罚目的理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内涵及其内容代表性的观点有“刑罚目的二元论”、“刑罚目的层次说”、“分阶段刑罚目的论”、“双重刑罚目的说”等。“双重刑罚目的说”与其他几种观点相比,其合理之处非常明显:其一,合理地厘定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坚持预防犯罪观。其二,将刑罚目的的外延合理地限制在量刑阶段。其三,将刑罚目的内容的揭示局限于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上。然而,“双重刑罚目的说”以所有的犯罪人均具有人身危险性为其理论前提。其理论前提的虚假性决定了它应当反思与完善。相应地,对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也应当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19.
试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诗忠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新刑法第336条共有两款,其中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 相似文献
20.
陆诗忠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9(4):82-91
对预备犯刑事可罚性持否定立场的依据并不充分。可罚的预备行为固然应当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但这里的犯罪工具应当限定为我国刑法禁止公民个人所拥有、支配的某些特定物品。可罚的预备行为中的“制造条件”的行为应当理解为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关联的行为。我国刑法预备犯的立法模式是科学的。采用个别化的立法模式则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对刑法法益构成抽象危险的行为将无法全面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