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41.
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民生问题日渐突出,原因之一在于公共产品保障制度的缺位。违背公共产品价值追求的公共劣品层出不穷,危害深远不容小视,究竟该由谁负责。政府是公共产品供给的首要责任人,必须对产品的性能做出合理保障,依法承担公共劣品损害之责任。公共劣品已成为国际热点问题,部分国家已开始卓有成效地尝试,努力治理该问题,如建立集体申诉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可以参考有关实践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保障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法律,明确公共劣品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2.
经济法应当有所作为:论经济法的任务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陈云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2):28-33
经济法应当回答和解决实践提出来的具体问题 ,这样经济法才能有所作为。而经济法要解决、能解决一些什么问题 ?这正是经济法的任务范畴。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 ,而具体任务则是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安全运行 相似文献
43.
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下一轮改革的关键是改政府。长期以来,我们的改革一直致力于"政企分开",即国家行政管理权与国家所有权分开,却将国家调节权长期混同在行政权之中。国家调节权与行政权有明显的区别,是一种独立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形态。实现"十一五规划"政府职责的科学化目标,将改革深入下去,必须进一步分权,将国家调节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相似文献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