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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起,国家启动了权力支配型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然而未曾料想,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而到鉴定机构闹事的风气异军突起、且愈演愈烈。当事人闹鉴淋漓尽致地反映了当前转型中国政治法律背景下,鉴定场域中法院/官与社会鉴定机构/人的尴尬,且因为闹鉴立竿见影的效果,而诱导民事鉴定三重异化。治理民事闹鉴,国家理应超越既往,即过度注重对社会鉴定机构/人进行单一行政管控,而应建立以“诉讼规制”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规范法官的涉鉴行为,重铸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决断权,建立可靠有效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与裁断是非对错的政治法律原则。同时,国家必须坚决而果断地惩戒违法犯罪之闹鉴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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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1)
我国毒品犯罪总体处于国家可控范围之内,但形势较为严峻。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打击的毒品犯罪案件数、抓获犯罪人数与缴获的毒品量一直呈攀高之势。多年以来,国家展开声势浩大的毒品犯罪治理,结果却是案件越打越多、犯罪人数愈抓愈多。毒品犯罪根源于毒品需求市场的强力拉动带来的畸高利润,同时毒品犯罪供应市场的独特结构与毒品犯罪打击的一些方向性偏差,又共同制约了国家毒品犯罪治理的整体效果。我国治理毒品犯罪无捷径可走,只有降需减供。这就需要扭转目前偏好毒品犯罪打击的评价体系,真正落实毒品预防教育,创新戒毒措施体系,提升与优化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综合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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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向侦控机关与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而至于是否被许可,则由三机关自由裁量。因申请主体与决定主体的二元分离,二者之间难免产生对立与冲突,故当事人为自身之利益而在实践中展现出系列行动策略,其目的是为了说服、甚至支配办案部门启动重新鉴定;该行动策略反映出当事人不满官方鉴定意见的案件结构特征。然而,当事人行动策略的恣意、非法、甚至暴力.说明中国目前的重新鉴定启动机制需要适当变革.以减少乃至限制当事人不合理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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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审判中法官具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其目的是澄清心证与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必要时对被告进行客观照料。但是法官的查证责任并非是承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是同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的证明责任存在严格区别。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查证责任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进行边界划分,只有在控辩双方履行必要的证明责任后,且在特殊的条件下,刑事法官方能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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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抗辩式"庭审制度,因被告方庭前取证难、阅卷难,导致审判时举证、质证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难以使被告认同最终判决。故有必要赋予法官庭审时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不仅履行其对被告的消极尊重,尚需实现其对被告的积极照料。且法官对被告适当的客观照料,并不会导致其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能实现积极与实质中立。其客观照料义务体现在对人证进行补充询问,引出有利被告的证据信息;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有利被告的新证据;并在特殊条件下,庭外保全、调取、核实有利被告的证据,从而确保控辩双方庭审时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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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事程序中其他认知主体相比,法官与鉴定人的事实认知要求、达到的认知标准最高,两者在事实真相发现的程序、实质内容方面都表现出惊人的一致。但法官与鉴定人的事实认知,存在若干重大区别,加之法官毕竟是事实发现的最终认定者,其仍然面临着审查鉴定结论的重重困难,受到科技知识的各种挑战,因而有必要将法官与鉴定人对事实认定权力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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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实践运作虽时日不久,但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披露出一些典型案例.它们与一些鉴定机构、法律援助部门的统计数据共同说明:目前鉴定救助成规模性的兴起是2006之后,并主要发生于民诉领域,而其中特别凸显诉前鉴定救助;同时,司法鉴定救助大多发生在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引发的伤残鉴定,且受援主体主要是农民或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司法鉴定救助的现状是与当前鉴定制度的改革背景、法律援助的多年经验,以及其它特殊条件共同促动的,虽然它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但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却能开启进一步的变革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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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刑事技术对州县犯罪侦查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清代州县司法举足轻重,然而刑事技术发展水平及法律的统一规定造就了案件犯罪侦查方式的固化:并且刑事技术承担主体的分工产生了州县官与仵作的权力冲突与博弈;加之刑事技术发掘犯罪信息的有限很大程度阐释了州县官对口供的需求。由此可以理解,清代州县官案件认知水平的偏低导致人们把事实认知的问题转化为道德评判的问题,尽管中国很早废除了神判,然而把清官神圣化的心理意识贯彻历史始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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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程序中,涉鉴上访现象频频发生,且相对集中于死亡原因、损伤程度等法医鉴定领域,它被当事人视为不满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意见时最常见的诉讼外救济措施和抗争策略。然而,涉鉴上访,尤其是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多头上访等形式,却颠覆了程序自治,使案件争议久拖不决,司法权威一落千丈。涉鉴上访存在的众多问题在实践中固然有一定合理性,但目前却亟须国家重点治理,其核心措施在于建立过程导向信任的鉴定机制,利用程序的开放性与主体的多方参与性,吸纳与化解当事人对鉴定过程与结果的不满;将当事人上访作为例外的底限救济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