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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近来,读了1998年《河南公安学刊》上一些有关教育改革的文章,见仁见智,颇多感慨。作为一个公安教育工作者,笔者对它们也有一些思考与感悟。在此试略陈之,愿与同仁共探讨。一、公安教育模式的优选条件与多层配置近年国门开放,公安教育在大开眼界的同时,有许多人...  相似文献   
52.
“人肉搜索”是网上侦查的有力工具,但也存在着暴露个人隐私之类的侵权行为。网络表达推动着民主建设的同时,也凸现出了网探的群众基础与法律盲点。公安在运用网络侦查时也有法律障碍。警方发帖让网友提供线索是否侵权,网侦中的群众路线如何体现,等等,都需要在案侦实践和法治建设中找到答案。网上调查只是司法调查的补充,不能回避“人肉搜索”用于网侦的局限与风险。  相似文献   
53.
法律性与人性会有一定冲突,冲突源于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历史进程。法和德之间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在现实社会中它们也有不同的功能领域,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分清法律与道德的功能范畴,厘定其关系,实现德治与法治的互补与良性循环,也就廓清了法治理想主义的迷雾,把握了法治国的理想与现实。  相似文献   
54.
侦查客体论     
侦查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事实,而非行为。侦查客体的范畴是案件事实,犯罪事实则是刑侦追踪刑案的目标。犯罪事实有自然、社会和思维三个维度,时空结构将这些维度连接为现实的客观事物。犯罪事实的结构可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来剖析其内容。纵向动态结构的事实要素有作案的动机、预备、实施以及案后活动四个方面,横向静态结构的事实要素有作案的时空、主体、对象、手段、痕迹物品、危害后果六个方面。侦查客体的归类则可结合取证需要,将之归纳为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侦查活动对案件客体具有可选择性,这是一个运用主观能动性筛选案侦信息的过程。在取证过程中,侦查员需要通过组织证据体系构建法律事实,运用犯罪再现原理等去整合案件事实客体。  相似文献   
55.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深层矛盾的反映。舆论引导,需注意其环境变化和传播特点,重视意见领袖的桥梁作用。舆论演变有其盛衰规律。群体性心理危机有相对剥夺感、社会挫败感、成败之内外归因、敌对意识、优势意见、匿名参与感、从众心理、自发规范等。群体舆论传播的信息系表层意识,它们具有三种信息流。其中的流言蜚语形成杂音,谣传有爆发、澄清和终结之时。舆论引导,需遵循第一时间、信息公开、依法处置、合理有效用警、刑案密侦等原则。设置议程,引导焦点事件的主音和杂音;建立群体性事件的泄洪机制,用法制来引导舆论,完善其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56.
素质教育是教育思想体系,应试则是教学法中的问题,它们并非水火不容。知识是商品,教改正将教育推向市场,但教育产业又不能完全市场化。就业的市场化,是学校生源、专业设置、培养标准和教学质量的调节器。学校招生无论宽严,考试与毕业都应该"严出"。没有"严出"就没有教学质量。  相似文献   
57.
庭审形式的改革和辩护人提前进入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热点问题。控辩式庭审不走过场的前提条件是辩护人要有相应的时间和条件收集证据。过去,公诉案件在法院开庭七日前被告人才能委托辩护人。现在,律师了解案情和接受辩护委托的时间向侦查与检察迈进了两大步。侦、控机关同时感到压力,律师们则在前进的烛光里看到取证的艰难。这里,不应忽略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辩护人能查阅公诉案件中的什么材料?过去,虽然辩护律师进入诉讼过迟、收集证据的时间太短,但他们"可以查阅本案材料"。由于法院受案时审查案件是实体性审查、…  相似文献   
58.
陈闻高 《研究生法学》2005,20(3):99-104
讯问客观上有没有强制性?上世纪90年代,上海警方在公开出版的教材《公安讯问》中,曾把讯问定义为“强制性问话”。该观点甫一面世,便遭来诸多非议,认为在当时的人权保护气氛之下,并不适宜存在强迫供述的观点以及做法。迄今为止,国内也很少有教材采用此种学说。尤其是近年来法学界引入沉默权的争论后,许多法律研究者引人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制度以及英美证据法中的“任意性自白”规则,  相似文献   
59.
我国的定罪标准要求,不轻信口供,重全案证据的确实、充分。确实就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充分就是证据体系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结论的唯一性。一般情况下,单有同案犯口供,难以组成充分的证据体系。实际案件中,很难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这样的定罪标准。但现实判例却用常识、常理和常情成就了证据体系的证明环境,弥补了证据不足的缺陷。这说明司法操作虽以法律标准为坐标,但其价值标准却是现实的国情民情。司法是逻辑的,也是经验的。司法经验中,常识常理常情的证据环境,形成了同案犯口供中的高概率事件。高概率可一定程度地排除合理怀疑,决定证据体系的逻辑走向。  相似文献   
60.
谈监所侦控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警方在监所里面安装监控设备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应该于法有据。在押犯的通信、会见等人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不能与普通公民权的自由度相提并论。个案中对蒋律师宣判无罪,并不等于该律师行为正确,更不等于警方没有侦控的权力。警方的权力、当事人和律师的权利,都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受到规范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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