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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前准备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很大限制,庭前能够查阅的案件材料也很有限,但这决不意味着律师可以松懈庭前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庭前准备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重视并认真审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比较重视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比较忽视“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因为前者大致可以反映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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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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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立法机关从八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再修改,其中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不限于"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的范围,而涉及《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讲,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是围绕保障人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强化刑事辩护职能而展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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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外争权利,内练硬功,敢辩与善辩相结合,努力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具体讲涉及当前刑事辩护业务当中的一些问题.现状和前景.以及律师辩护的基本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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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基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考察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和显著进步.2014年笔者先后到十个省、市的3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考察,所取得的大量实证调研数据、信息反映了执行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其一,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其二,各级政法委应当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其三,对于应当通知而没有通知造成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应当建立程序无效制度;其四,多方努力、多措并举,解决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其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内部管理上解决好影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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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案间量刑的失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由此决定了刑事司法公正也必然要求并体现在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两个方面。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公正比起定罪公正更为重要。因为“定罪正确不等于量刑正确,量刑的意义不能为定罪所取代”。①如果量刑不公正,不仅损害定罪公正的法律意义,而且势必破坏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刑事立法界乃至刑事司法界对于立法上整体的罪刑关系和司法上个案本身的罪刑关系比较关注,十分强调罪与刑的均衡与相当,②而对于司法实践中个案之间的罪刑关系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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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业已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的试验表明:犯罪嫌疑人对此一般表示欢迎,他们在侦查中形成的口供比较稳定,此后没有翻供现象;而另一组没有律师参加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后有的人进行翻供,并把原因归咎于侦查人员的不当讯问。同时,大多数侦查人员对试验表示理解和支持,并认为对侦查活动没有负面影响,反而有积极意义。试验还表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并不需要“一刀切”,且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也难以做到“一刀切”,因此,需要探索、建立替代性制度,如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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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进步与实施——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背景的考察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不限于"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的范围,而是整体性、全方位的,贯穿、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诸多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主要是围绕保障人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强化刑事辩护职能而展开的。本文拟从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性问题、条件性的辩护权利、手段性的辩护权利、保障性的辩护权利四个方面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进步做一次全面的梳理,并对下一步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作出预测,提出期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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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在实体上存在内在联系,这决定了一些案件中的行政执法证据需要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解决了此前实践中存在的证据转换难题。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内存根据,主要是因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调取的部分证据,一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被收集、调取,就不可能再重新收集、调取,此类证据不得不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指该类证据具有证据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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