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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以来,证据立法问题就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热点。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行政证据规定的两个司法解释开始,学者和司法部门就对证据立法投入了空前的热情。《统一证据法》草案、《刑事证据法》草案、《民事证据法》草案以及《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草案陆续面世,各地司法机关的证据性规定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针对实践的需要和学界的呼吁,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在酝酿如何从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改革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基于此,我们约请在证据法学领域颇有造诣的几位中青年学者,就此问题发表观点,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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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顾了巡回法庭(院)的历史流变,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基础;接着对理论界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当下观点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并论证了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独特观点,认为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在行政上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近期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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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346-357
基于刑事诉讼中两对基本矛盾的存在,几十年来,大陆和台湾两岸地区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人们对司法活动的期待以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和运行特点,分别对各自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虽各具特点,存在不少差异,但殊途同归,呈现出诸多共同性,其中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两岸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共同价值趋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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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同属于刑事辩护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辩护是指根据案件程序事实和程序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性请求,或者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办案机关予以采纳或者纠正、制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定罪量刑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活动。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表现为请求型、要求型、抗辩型、救济型四种类型,并且在不同诉讼阶段与实体性辩护呈现为不同的关系,其核心是掌握好程序性辩护的“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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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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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成定论,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项重大事件,也是落实我国一贯坚持奉行的慎杀、少杀、准杀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因此受到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普遍关注和积极评价。据了解,全国法院系统正在为死刑核准权正式回归最高人民法院紧锣密鼓地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仅就程序而言,死刑核准权回归后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行使和保障,就是一个亟需回答、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一些个人看法,与同仁切磋交流。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状况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包括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和委托辩护人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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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从公诉制度产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由国家专门机关取代私人以国家的名义或人民的名义行使追诉犯罪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控诉、辩护、审判三项诉讼职能构成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其中控诉职能具体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予以承担并行使。在这种诉讼格局下,不论在认识上还是实践上,不少人都把检察官看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天然的对立者,并且在工作中本能地抵触、排斥听取、接受、采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和意见。这种认识和做法显然是片面的,是把公诉制度与私诉制度混为一谈的必然逻辑。其根源在于对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客观义务缺乏清醒、充分的认识。笔者撰写本文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的认识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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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面对的突出矛盾概括起来有四个: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矛盾;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与刑事辩护率明显下降的矛盾;刑事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造成的刑事司法活动整体公正与效率难以协调的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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