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8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44 毫秒
41.
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8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将一台价值4500元的笔记本电脑存入大学图书馆一楼76号存物柜后.将存物柜的钥匙交给图书馆管理员。特地嘱咐其将钥匙转交给其同学韩某。但没有告诉其柜中存有笔记本电脑。当晚19时许,嫌疑人孙某某来到图书馆用学生证换取存物柜钥匙使用。由于管理员的疏忽,忘记了被害人的嘱咐.将被害人委托其转交给他人的76号存物柜钥匙交给了孙某某。孙打开76号存物柜之后。 相似文献
42.
财产刑作为刑罚体系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目前财产刑的执行状况令人担忧,大量的财产刑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严重损坏了国家刑罚威严的形象。本文分析了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并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提出了力所能及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43.
论保证人说(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人说(又称保障人说)是本世纪40年代以来兴起的研究不作为犯的最重要学说,在日本、德国已成为不作为犯的通说,并对该两国的立法和判例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该学说不仅解决了不作为犯中许多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难题,同时也对刑法理论特别是行为论产生了强烈的震撼。我国由于刑法体系和内容与德、日等国有异,因此历来对于不作为犯的探讨只局限于对概念的诠释和对作为义务的概括说明,关于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此,研究国外同行的最新成果以拓宽我们的研究视野,并借鉴其成功之处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在此,笔者意欲根据国外,特别是日本在这面的研究现状,对保证人说介绍评说,并对我国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44.
45.
46.
法益侵害说和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43-150
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念;体现这种观念的是法益侵害说.在分析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从客观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下,坚持法益侵害说,必须主张客观判断优先的观点,同时,在犯罪概念上,提倡多元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47.
为有效防止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正.关于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可直接依据行为人所在行业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复杂场合下必须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判断;如果隐患已经具有发生结果的高度盖然性,组织他人冒险作业实际上是置他... 相似文献
48.
49.
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引起成立犯罪程度的法益侵害.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出发点.从此立场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从犯罪的本质是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未尝不可,只是在其适用上,必须严格限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 相似文献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