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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根本就没有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超过的客观要素”的存在余地;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所谓“超过的客观要素”,作为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某种关系的结果,是表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受处罚程度的具体体现,作为说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应当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不可能超出其外。  相似文献   
52.
从一案例看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介绍1982年 4月 10日下午 ,被告人陈新在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听到女儿哭声 ,出来见她扑倒在地 ,便将其抱起 ,发现其脸上、嘴上都很脏 ,于是怀疑是站在女儿旁边的杨红 (男 ,4岁 )推倒的 ,沉便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将杨红推倒在地 ,头部碰到石头上 ,杨扑下去脚蹬了几下。沉将女儿的脸部擦干净之后转身看见杨仍然扑倒在地 ,就将杨抱起 ,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 ,并听见杨的喉咙里像打鼾一样响了一声 ,且脸色苍白 ,四肢瘫软 ,不哭不哼。陈害怕承担刑事责任 ,就将杨抱进自己的猪屋 ,然后将地上有血的石…  相似文献   
53.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此,只要看看现行刑法第3条的规定,以及现行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所规定的类推制度的事实,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  相似文献   
54.
自从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切查列·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使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最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愈演愈烈,而国内死刑呈扩大趋势但效果似乎并不令人满意的情况下,更加令人进退维谷,无所适从。因此,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死刑适用经验,重新审定我国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范围,科学地评估死刑的适用方法和适用效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55.
黎宏 《法律科学》2003,(4):124-封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56.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宏 《法商研究》2004,21(4):91-99
未遂犯与不能犯、迷信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人格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 ,而在于该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的 ,只能从行为后所查明的行为时所具有的事实 ,以行为时为标准 ,从科学的、一般人的立场来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57.
论财产犯中的占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财产犯是侵害他人对财物占有的犯罪,因此,占有在财产犯的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财产犯的占有包括占有的有无和占有的归属两大方面的内容,涉及刑法占有的特征、要素;具有对等关系、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以及包装物的占有;死者的占有和存款的占有等具体问题。在上述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结合刑法与民法的不同要求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58.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   总被引:53,自引:0,他引:53  
一、被害人学的意义所谓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迄今为止的犯罪学完全专注于作为加害人的犯罪人,从心理学、精神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的方面来研究犯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犯罪被害人的情况。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海德希出版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一书,之后,人们便开始关心犯罪发生时被害人的作用。在我国,精神医学者及法学者等之间也掀起了研究被害人学的热潮。被害人学的兴趣,起初仅限…  相似文献   
59.
黎宏 《法学研究》2020,(2):71-88
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情况下,再提倡单位犯罪否定论,意义不大。就单位犯罪研究而言,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认定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单位是由人和物复杂结合而成的法律实体,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气质和环境氛围,这些要素能够对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之下,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首先应考虑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或结果,其次必须甄别作为单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思。只有在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处罚单位自身。在判断单位意思时,必须依据单位的结构、制度、宗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乃至单位的政策等客观要素进行推定。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结果时,应首先考虑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虑成立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60.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黎宏 《法学研究》2007,29(1):84-104
被害人承诺,是现代社会广泛认可、但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其法理基础是,刑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首要任务,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不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被害人承诺的适用范围,应是除了侵害生命之外的一切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必须从体现被害人的真实意思的角度来考虑;被害人只有在有关法益处分的决定上具有错误的场合,其承诺才无效;推定承诺,兼具被害人的现实承诺和紧急避险的特征,其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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