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409篇 |
免费 | 28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6篇 |
工人农民 | 65篇 |
世界政治 | 3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19篇 |
法律 | 280篇 |
中国共产党 | 91篇 |
中国政治 | 187篇 |
政治理论 | 64篇 |
综合类 | 603篇 |
出版年
2022年 | 13篇 |
2021年 | 28篇 |
2020年 | 20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5篇 |
2017年 | 11篇 |
2016年 | 12篇 |
2015年 | 39篇 |
2014年 | 52篇 |
2013年 | 68篇 |
2012年 | 63篇 |
2011年 | 99篇 |
2010年 | 109篇 |
2009年 | 143篇 |
2008年 | 91篇 |
2007年 | 151篇 |
2006年 | 132篇 |
2005年 | 123篇 |
2004年 | 75篇 |
2003年 | 81篇 |
2002年 | 56篇 |
2001年 | 40篇 |
2000年 | 16篇 |
1999年 | 6篇 |
1994年 | 1篇 |
1963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43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91.
凌世敏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2009,9(2):37-40
清末“礼法之争”是中国与世界法制接轨的发端。礼教派提出的变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精神的。而法理派的主张由缺少中国特色。以史为鉴,我们要在拿来和守望中学会有所选择,有所摒弃,这也是今天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992.
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993.
林云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54-57
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保护社会利益需要国家介入,保护个体利益则要重视家庭自治,这就要求婚姻家庭法要充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离婚制度注意到了家庭自治与国家介入关系的协调,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国家介入不当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94.
我海军舰艇编队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是我国首次使用军事力量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海军首次进行远洋护航行动,标志着我军职能使命由维护国家陆地安全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历史性转变。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根据,分析了我军舰在海外护航过程中的法律运用问题,并阐明了我军舰海外护航的法律影响。 相似文献
995.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 公众的有效参与有助于科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实现劳资共赢。本研究对澳大利亚和美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 的公众参与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基于参与式治理CLEAR模型,从公众参与我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现状出发, 总结澳、美两国公众参与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研究建议,釆取加强工会建设、强化劳资双方参与意识、构 建有效的劳资双方参与方式、重视专家参与和推动良性互动等措施,促进公众参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相似文献
996.
平等原则作为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之一,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突破法源适用位阶、与法的拘束产生冲突以及与比例原则发生混淆的问题,导致有些行政审判在应当适用平等原则的时候没有适用,或在不应适用平等原则的时候却予以适用.为此,应从三方面开展应对.首先,必须坚守平等原则的补充性地位,明确适用平等原则的案件类型;其次,要设定平等原则的适用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厘清平等原则的功能定位,区分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997.
998.
999.
村庄是我国最基本的自治单元之一,村庄的政治文化包含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农村传统文化及西方外来资本主义文化的某些内容,后面两种构成村庄政治亚文化主要组成部分。从功能主义视角看,政治亚文化在村庄治理中的积极功能集中体现在表达机制、激发机制与协商机制上。因此,要充分发挥政治亚文化的积极功能作用,使之成为推进村庄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000.
林欢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9(2):34-41
刑罚个别化及国家亲权理论,协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保障。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社会调查贯穿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整个过程。然而,由于社会调查的目标不够明确,执行缺少规范,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多样、水平不一。因此,要树立调查报告的权威,应努力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完成描述、解释和预测三重使命,推动制度与实践的良性循环。具体而言,第一要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对涉罪未成年人越轨的风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进行现实的和历史的、个体的和社会的描述;第二,将其生活经历和生活环境状况中的具体因素与其越轨行为建立起联系,解释其行为发生的原因;第三,根据以上资料,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预测其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在综合以上内容的基础上,为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