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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近年来,随着国际恐怖主义形势的变化,尤其是“伊斯兰国”遭受重创后的演变及发展,东南亚地区恐怖主义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态势,东南亚首现城市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地区恐怖势力的跨国整合联动及域内外恐怖势力的合流、共振与滋生新的恐怖活动,地区部分国家的国内冲突加剧给予国际恐怖势力更多介入空间,回流恐怖分子引发系列问题以及网络恐怖主义威胁的上升等。东南亚恐怖主义新态势给东南亚地区的安全稳定带来威胁,也给中国尤其是西南边境省份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中国需关注东南亚地区的恐怖主义新态势,进一步增强与东南亚国家的政治互信,凝聚反恐合作共识,加快构建与东南亚国家的反恐合作专门机制,增强中国在东南亚地区国际反恐合作中的作用,提升边境省份参与东南亚地区反恐合作的能力,加强对中国在东南亚地区的人员及投资等海外利益的保护,有效遏制东南亚恐怖主义发展及阻断国际恐怖势力经东南亚向中国渗透。 相似文献
912.
军队特性是影响军队夺权结果的关键变量。在政治转型前,军队特性可分为自主性军队和依附性军队两类。这两种类型军队可从控制模式、介入政治纠纷程度和身份认同差异等三个维度进行区分。由于自主性军队和依附性军队在以上三个维度所存在的差异,导致了其在夺权行动中出现了行动能力、话语权建构和灵活性等方面的差异,从而最终导致了夺权结果的不同。作者以埃及、土耳其和伊朗三国军队为案例,阐述了政治转型之前军队特性对转型之后其夺权结果的影响,进而分析军队在政治转型后与文官争夺的主导权的斗争中获胜的原因。自主性军队行动能力强,同时凭借其军事特性可以实现与前政权的脱钩,并且其长期以来在民众中积累的话语权和灵活性优势也使其在与文官势力的博弈中占据上风,因此能够夺权成功。而在依附性军队中,由于其缺乏自主决策能力,并且紧密卷入前政权事务,因此其难以获得民众的支持,并会成为新上台政治势力首先消灭的对象,故而其夺权行动往往失败。 相似文献
913.
修改和平宪法是安倍晋三右倾政治的核心。安倍政府推动修宪,有着长期积累的、复杂的远期背景,即历史、社会、法律根源,这些社会根源长期根植于二战以后的日本社会。近期背景包括社会、国际和安倍右翼政权执政。其中领导者个人因素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安倍认为提振经济并非易事,只有树立修宪的旗帜,才能使自己执政时间更长。经过国内外多层博弈之后,安倍顽固地坚持修宪路线。修宪的核心目标是要删除宪法第九条,获得对外交战权,建立国防军,改变战后国际秩序,成为不受任何束缚的、全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大国。为此,安倍政府不断进行舆论准备、政策准备和组织准备。如果修宪成功,日本将拥有国防军、交战权,并施行积极和平主义,将成为一个强势的日本、危险的日本,在客观效果上将带来亚太地区安全上的某些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引发地区动荡和军备竞赛。但是,在安倍执政期内,很难实现修宪的目标,其成功的概率只有40%。不过,即使安倍政府推动的修宪不能成功,自其执政以来到现在所推动的修宪,也已经给亚太地区安全带来了消极负面的影响,引起了地区国家之间的猜忌和关系紧张,也导致这些国家在心理上加强了对日本的戒备,同时推动了东亚地区实际军备竞赛的出现。 相似文献
914.
自2004年以来,泰南分离主义所引发的冲突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而且迄今10年仍未停息。对10年来泰南冲突性质的研判是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认为,泰南分离主义运动存在对伊斯兰极端主义进行工具化利用的现实,并呈现出朝宗教极端运动演变的趋势。这在反叛运动的意识形态、组织结构和袭击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体现。 相似文献
915.
中央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不仅包括国防和外交事务 ,也包括自治范围内的有关事务。中央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立法权 ,保留对自治范围内事务的监督权。保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适当张力 ,有助于“一国两制”的长久实现。 相似文献
916.
周益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4):36-38
呼应性报道是近年来法制新闻颇有成效的一种创新。它可以按内容、体裁、报道时间分成各种类型。它的意义和作用主要在于:增强法律威信,树立良好形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增强震慑力,预防违法犯罪;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信心。搞好呼应性报道应注意呼应及时,恰当,重点突出,采编结合,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 相似文献
917.
918.
明知与刑事推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明知,通常应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缺乏认识时,司法上推定其存在明知。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存在"确知"(肯定知道)和"确实不知"两极。在这两者之间,根据认识程度的由强到弱,还分别存在"实知"(事实上知道)、"或知"(可能知道)、"应知"(应当知道)3种类型。这些认识因素,绝大多数与推定无关。在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中多数属于行为人"实知"的范畴,基本不涉及刑事推定问题。今后,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把"明知"解释为确知或者实知。只有在个别明显属于推定的场合,保留"应当知道"的表述。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了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也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其意义不可低估。 相似文献
919.
作为一个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区别的概念,法治社会命题致力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法治化,并尤其强调社会力量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试图借助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来型构法治发展的动力基础。准确认识当下的社会状况,充分挖掘现有的社会力量,是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的正确路径。在当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纵深发展日益改变着现代社会的交往模式,并塑造出互联网社交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形态。互联网社交的出现与发展孕育了以网络为介质的社会力量,使社会逐渐获取了同国家对话并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能力。互联网社交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可以从四个向度获得理解:互联网社交缔造着网络公共空间的公民品格;互联网社交孕育了网络社会的自治能力;互联网社交构成了民主参与的"非正式"渠道;互联网社交提供了权力制约的社会手段。 相似文献
920.
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累犯加重犯"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累犯加重处罚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了立法权,应该取消;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立法化有我国宪法的依据;通过对法定刑的限度以及数额犯的反思,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累犯加重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